內蒙古有個“婚內強奸”案正在開庭——打人、離婚冷靜期、分開住,這些事全湊到一塊兒,把案件推到了法律的刀口上。
案件核心細節(jié)
2025年2月27日,夫妻雙方已申請離婚,進入30天冷靜期,并處于分居狀態(tài)。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被視為“婚姻實質破裂”,性同意權不再默示存在。
案發(fā)當日,2025年3月21日早晨8時許,男方拽頭發(fā)、腳踢大腿和腹部、用菜刀刀面拍打肩膀,導致女方L2–L4腰椎三處骨折,傷情為輕傷一級。
暴力發(fā)生后不久,二人發(fā)生性行為,時間間隔極短,且存在明顯脅迫環(huán)境。
女方當天報警指控“家暴”,次日追加“強奸”指控。
傷情鑒定與案發(fā)時間吻合;若男方拍攝的視頻能顯示脅迫情節(jié),將構成直接物證。
需要強調的是——暴力脅迫下的沉默,不構成法律上的“同意”。
被告律師的觀點
被告律師認為,“婚內強奸”本身是個偽命題。
理由是刑法只規(guī)定“強奸罪”,沒有“婚內強奸”這個獨立罪名;“婚內強奸”只是民間口語。
此外,法律并未規(guī)定冷靜期等于分居,也沒禁止冷靜期內給生活費(前一天晚上男的還給女的5000塊錢的生活費),或發(fā)生性關系,因此“法無禁止即為自由”,尤其在合法婚姻關系中。
我的反駁
所謂“婚內強奸是偽命題”,是典型的偷換概念。刑法第236條明確規(guī)定——只要用暴力、脅迫等手段,違背婦女意愿發(fā)生性關系,就是強奸罪,從未說過丈夫除外。
最高檢2021年第42號指導性案例、上海王衛(wèi)明案都已經說明:在離婚訴訟、分居、冷靜期等婚姻異常狀態(tài)下,丈夫一樣可能構成強奸罪。
“婚內強奸”只是民間稱呼,和“校園霸凌”一樣,不是法律用詞,不等于法律不管。
至于“冷靜期不是分居,法無禁止即可為”,這是混淆了經濟往來和性同意。
民法典設冷靜期,是給雙方一個緩沖再思考的機會,不是強制同居,更不是附送性同意。男方給5000元生活費,那是履行經濟義務,不是“性服務費”。
否則,家暴男給醫(yī)藥費就能免罪,這種邏輯荒謬。
再說“合法婚姻內法無禁止即可發(fā)生性關系”,這也是混淆義務和權利。民法典明確夫妻應“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而不是賦予一方對另一方身體的支配權。
我的推論
本案中,男方先將女方打成輕傷(腰椎三處骨折),隨后緊接著發(fā)生性關系,暴力與性行為是一個連續(xù)過程,正好符合強奸罪的兩個核心要件:違背意愿與暴力脅迫。
結婚證不是“永久通行證”,更不是暴力的擋箭牌。用暴力逼來的性,即便婚內,也是強奸。
只是,在量刑上,法院可能會將“雙方尚未正式離婚”這一點,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加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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