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納妾被視作半婚結合,不構成重婚或通奸。而在20世紀初,在西方價值觀和五四運動的影響下,一夫一妻制逐漸成為婚姻和性關系的新標準。國民黨法律將納妾定義為通奸,而中國共產(chǎn)黨法律則將其視為重婚,反映了對男性婚姻和性關系的新理解。這體現(xiàn)了中國法律對社會習俗的適應和引導,推動了社會價值觀的現(xiàn)代化轉(zhuǎn)型。
納妾含義的變化
文 | 陳美鳳
納妾含義的變化(從清代的半婚結合,到國民黨的通奸,再到中國共產(chǎn)黨的重婚)與一夫一妻制含義的變化密不可分。像一夫一妻制這樣的概念雖然是舶來品,但是通過一個辯證的過程移植到漢語詞匯中,這個過程產(chǎn)生了復雜的綜合,而不是簡單的移植。一夫一妻制的當代含義源于從帝制晚期繼承下來的現(xiàn)有理解和從國外引進的雙重含義之間的協(xié)商。因此,盡管“納妾”和“一夫一妻制”的中文術語沒有改變,但它們的內(nèi)涵在20世紀早期發(fā)生了變化。
在關于婚姻和家庭改革的公開討論中,一夫一妻制的理想占據(jù)了核心地位。在關于納妾的辯論中,它的引用說明了舶來的理想與繼承的習俗之間的緊張關系,有時也是一種調(diào)和。關于納妾是否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原則的爭論也揭示了婚姻和性的觀念的變化,這些變化具有長期的法律和社會影響。從20世紀開始,關于婚姻和性的辯論表明,人們對一夫一妻制的理解越來越遠離清代“一夫一婦”的概念,而更符合夫妻忠誠的新觀念。再加上法律對平等的承諾和小家庭模式對大眾的吸引力,公共話語中夫妻忠誠的新觀念對保護納妾免受法律懲罰的家父長制和父系規(guī)范提出了挑戰(zhàn)。
作為對20世紀急劇變化的社會環(huán)境的法律回應,國民黨法律將納妾重新定義為通奸,中國共產(chǎn)黨法律將納妾重新定義為重婚,標志著法律話語對男子婚姻和性關系的新理解。納妾只符合清代對“一夫一婦制度”的承諾,因為男子的婚姻和性是分開的;法律規(guī)定男子一次只能娶一個合法妻子,但允許他有婚外性關系。在民國早期法律下,這種情況仍然存在,但它不再被社會接受。婚姻和性現(xiàn)在對男子來說已經(jīng)合二為一,就像對女子一樣,男子現(xiàn)在被期望把他的性活動限制在夫妻之間。正如媒體上關于納妾的公開討論所表明的那樣,男子與其妾的關系現(xiàn)在違反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承諾。這種違法行為是構成通奸還是重婚,取決于法律如何界定男子與其妾關系的性質(zhì)。
雖然民國早期、國民黨和中國共產(chǎn)黨的法律都支持一夫一妻制和平等的承諾,并譴責納妾,但它們都以不同的方式將原則轉(zhuǎn)化為實踐,或反映或違背了民眾的期望。在民國早期和國民黨的法律中,話語和實踐彼此不一致。20世紀早期,越來越多的媒體人士批評民國早期和國民黨的法學家們未能踐行他們所信奉的原則。然而,民國早期的法學家們拒絕承認他們對一夫一妻制的擁護和對納妾的容忍之間存在任何矛盾。他們堅持認為妾不是合法的妻子,所以納妾并不會破壞一夫一妻制。
國民黨的立法者也重復了同樣的理由,但他們現(xiàn)在面臨著廢除納妾的公眾壓力。根據(jù)國民黨法律,納妾現(xiàn)在構成了與第三方的“非法關系”,即通奸;國民黨民法典將其作為離婚的理由,1935年修訂的刑法將其定為刑事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將納妾視為通奸的法律建構反映了民眾對一夫一妻制在夫妻忠誠方面的理解。根據(jù)法律條文,男子現(xiàn)在必須對其妻子保持性忠誠,而女子第一次獲得了離婚和以通奸為由起訴丈夫納妾的權利。
與民國早期和國民黨的法學家不同,中國共產(chǎn)黨將納妾定義為事實婚姻,承認其合法有效,并認為妾是合法的妻子。中國共產(chǎn)黨只是肯定了社會現(xiàn)實中存在的東西:納妾的習俗是一種多妻制,男子納妾就犯了重婚罪。當面對涉及妾的案件時,中國共產(chǎn)黨的法官會判決離婚,并以重婚罪起訴新的納妾案件。
由于重婚法的影響范圍更廣,因此事實證明它在消滅納妾方面比通奸法更有效。當然,國民黨和中國共產(chǎn)黨的立法者一定已經(jīng)認識到,要想有效根除納妾這一社會習俗,就必須認識到男子與其妾的關系是一個公眾關注的問題,而不僅僅是私人利益的問題。通奸被認為是針對特定人的犯罪,只有受害方有權提出指控;在納妾的情況下,這意味著只有妻子可以對丈夫提出指控。相比之下,重婚被認為是一種危害社會的罪行;任何人(無論是受到傷害的配偶、憤怒的親屬、愛管閑事的鄰居還是干預型政府)都可以指控一個人犯有重婚罪。重婚法的范圍更廣泛,使中國共產(chǎn)黨有權起訴新的納妾案件,而通奸法的能力有限,允許國民黨保留新的納妾安排。
國民黨立法者頂住了將納妾認作重婚的公眾壓力,轉(zhuǎn)而將其置于更寬松的通奸法之下,這表明他們在廢除納妾方面沒有中國共產(chǎn)黨那么堅定。這并不奇怪,因為納妾在國民黨領導層中更為常見。由于在保留納妾方面沒有既得利益,中國共產(chǎn)黨更愿意采取更嚴格的措施來根除這一習俗。
盡管國民黨和中國共產(chǎn)黨對納妾的理解不同,但他們對待納妾的處理在某些方面是類似的。兩者實際上都保留了原有的納妾,讓妻子和妾自己決定是維持現(xiàn)狀還是脫離這種關系。兩黨都試圖通過施加民事和刑事處罰來遏制納妾行為,國民黨通過關于通奸的法律,共產(chǎn)黨通過關于重婚的規(guī)定。無論國民黨和中國共產(chǎn)黨如何對納妾進行歸類,其法律都要求男子在脫離關系后繼續(xù)贍養(yǎng)他們的妻子和妾,前提是女方?jīng)]有被認定是導致關系破裂的原因。國民黨和中國共產(chǎn)黨都保留了起訴那些故意違反法律、實施新的納妾行為的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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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婦女:晚清民國的婚姻與一夫一妻制》
廣西師大出版社·大學問2025年2月
一本對晚清民國納妾法律的變化進行比較研究的婦女史、法律史著作,立足于司法機構會議記錄,不同地區(qū)出版的期刊,以及581起涉及妾的法庭案件記錄,在個案分析的基礎上呈現(xiàn)了妾在社會、家庭中的百態(tài),展演了妾這一群體在法庭上捍衛(wèi)自身權益的戲劇性故事,對20世紀中國法律對婦女及其家庭的實際意義進行了生動描述。
同時,作者以性別、家庭、法制、社會文化等視野切入,聯(lián)通法律史與婦女史,探索了法律制度的變化是如果作用于妾及其家庭的,以及其帶來了怎樣的婚姻乃至家庭關系變革,反映了一夫一妻制和性別平等觀念在中國的變化與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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