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焦點: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工傷醫(y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工傷醫(yī)療費用范疇,即使工傷職工在獲得第三人支付的誤工費后,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華某公司應當向榮某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上訴人(原審原告):常州華 某 建筑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榮 某 江,男
2018年4月11日上午5點18分,榮某江駕駛電動自行車前往華某公司承建的綠地香奈項目工地上班途中, 發(fā)生交通事故 。
當日榮 某 江被送至常州市武進中醫(yī)院住院治療,于4月26日出院,出院診斷為右股骨粗隆間骨折、右肩關節(jié)脫位、頭面部外傷、左頂葉腦挫傷。
該院于4月26日起共出具3張病情證明書建議被告休息5個月。2019年6月6日榮某江所受傷害被認定為 工傷 ,2019年7月27日經鑒定為傷殘 八級 。華某公司未為榮某江繳納工傷保險。
一審法院認為,華 某 公司未為榮 某 江辦理工傷保險,榮 某 江所受之傷被認定為工傷,華 某 公司、榮 某 江的勞動關系于2020年12月15日解除,華 某 公司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向榮 某 江支付相關費用。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 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工傷醫(y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工傷醫(yī)療費用范疇,即使工傷職工在獲得第三人支付的誤工費后,用人單位也應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華 某 公司應當向榮 某 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仲裁裁決根據榮 某 江的傷情、治療情況及醫(yī)院開具的建休證明,確定榮 某 江的停工留薪期為5.5個月較為合理,予以確認。
雙方對于仲裁裁決的停工留薪期工資標準4329.6元/月無異議,予以確認并據此計算榮 某 江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為23812.8元。雙方對于榮 某 江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7625.6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8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5000元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 判決:
常州華 某 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榮 某 江停工留薪期工資23812.8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7625.6元、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80000元、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35000元,以上共計186438.4元。
二審法院認為,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因此,職工因工傷享受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待遇是法定的福利待遇,在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中所在單位必須依法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因此, 誤工費 系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損害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法享受賠償的一項法定權利。
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兩類民事糾紛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適用法律不同,停工留薪期工資待遇與誤工費的性質不同,系兩類糾紛的原告在工傷保險待遇糾紛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依法享受的不同的民事權利,二者不存在交叉重疊關系。 一審判決按榮某江構成八級傷殘計算其停工留薪期,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案件當事人已采用化名;圖片來源于網絡,侵權聯(lián)系刪除)
# 姜律師推薦#
1、
2、
3、
4、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