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近2年的勞動糾紛訴訟最終于2024年11月23日以法院調(diào)解結束了,過程曲折堪比法律類電影電視大片,但相比于別人十年八年的冤案時間倒是不算太長。
因為訴訟標的1萬5千多,屬于小額訴訟,只有一院一審終審,不服只能在原審法院申請再審,這一制度從根本上斷了大部分人想到二審,高院……維權的路,就在一院內(nèi)部審2遍,就算8遍結果可能還是一樣,一個簡單的勞動糾紛案件牽扯到的各方首先是勞資雙方,再是法院法官,地方管理部門,最后還有方方面面各種有利益無利益關系的人和事,影響因素太多了,另外你是外地人在別人的地盤虎口奪食,難度有多大事先就應該想得到。
本案中原告一和原告二分別于2006年5月到2010年5月、2006年1月到2009年11月在被告公司工作,其間被告分別于2006年5月到2008年2月、2006年1月到2008年2月未為原告繳納社保,投訴多年勞動局于2023年終于同意勞資雙方共同補繳,但被告始終不愿出錢,因補繳社保,必須原單位走程序向社保局申請,個人無法單獨辦理,所以原告從救濟自身合法權益考慮,無奈被迫在被告單獨擬定的承諾個人全部出資補繳聲明書上簽字后,將全部補繳款用現(xiàn)金(應被告特別要求)支付方式交給公司以完成社保補繳。被告于2023年8月11日收取原告一現(xiàn)金9629.31元,其中包含個人應付部分2055.04元,屬于單位(被告)應負擔的部分及利息7574.27元;被告于2023年8月11日收取原告二現(xiàn)金10534.92元,其中包含個人應付部分2241.68元,屬于被告應負擔的部分及利息8293.24元。被告收到原告的現(xiàn)金后都開具有收款收據(jù),并于2023年8月正式為原告在社保部門完成社保補繳。
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為其墊付的社保費,不承認簽字的《聲明書》含有個人全部出資繳納社保(這是重點)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法性、關聯(lián)性,法院應依法認定該聲明書無效。
首先起訴階段原告主張的案由是不當?shù)美m紛,而法院從立案到審判結案始終是以勞動糾紛審查,孰不知這類為單位墊付社保費要求返還的經(jīng)濟糾紛根本就不屬于勞動糾紛,應按不當?shù)美麑彶?,具體法律依據(jù)就不在這里贅述了。法院不經(jīng)原告同意強行私下更改案由,既不審查也不釋明,是明顯違反審判程序的。
本案經(jīng)過一審,接下來的再審聽證均未支持原告訴求返還墊付社保費的主張,這在全國來說是絕無僅有的,這是事先沒預想到的,竟然囂張猖狂到如此地步!
因為是小額訴訟不能到中院申請二審及高院再審,等于法院的程序就已經(jīng)走完了。申請判后答疑也無下文是肯定的,因為一旦留下答疑文字根據(jù),那就是法官枉法的證據(jù),所以就象考試不會答題干脆交白卷,讓你搞不清楚他到底是會做還是不會做?當然還可以向院長或紀監(jiān)、政法,人大申請監(jiān)督,或是申訴,那是后話,涉訴先必須把司法程序走完。
到檢察院申請檢察監(jiān)督,還算幸運,遇到一位正直善良人美的女檢察官,很快就向法院做出了監(jiān)督再審的建議,本來就是一件極其普通的案件,是非屈直一目了然,法理依據(jù)清晰明了。
接下來等待了差不多2個月,法院終于忍不住了打電話過來說本案打算調(diào)解結案,意外又不意外,意外的是,本案從一審,再審聽證,中間還穿插了一個原被告確認勞動關系的訴訟,本是1個案子的2個訴求,被一審法官找理由硬生生的拆分成2個案件,為什么?因為一旦合在一起就不能走簡易程序,要走普通程序就要走中院二審,還可能省高院再審,那樣的話最多在中院二審就公正結案了,這樣本案一審就沒有了人為的操作空間,所以要給你1個案件拆分成2個案件。本案連前期共在法院開庭3次,公司的法律顧問律所每次派出2名不同律師出庭,2024年11月23日調(diào)解派來1名律師,采用原始的車輪戰(zhàn)術一共大動干戈輪訓了7名律師,公司在完全沒有法理依據(jù),沒有但書情形的前提下,公司方居然前期一直不同意調(diào)解,儼然一幅死豬不怕開水燙的德性,真的不到黃河心不死!這次居然意外的同意調(diào)解,還通過律師傳話表示希望將公積金一并解決,并說經(jīng)濟形勢不好等等,希望我們適當做出點讓步。不意外的是法院肯定不會再審,既然再審就要出判決書,那法院、法官最忌憚的尚方寶劍改判率就受影響了,這直接關系到法官的職務升遷,績效考核和法院的測評等等,一旦通過調(diào)解結案對前面的生效判決并不產(chǎn)生影響,調(diào)解書只是歸檔結案的一份文書而已。由此可見,現(xiàn)在很多案件可能都在采用這種操作,先是蒙那些不會死磕的當事人,實在蒙不過去就調(diào)解結案,最大限度照顧了各方利益,不至于讓事態(tài)擴大。但有一個問題,讓有同類訴求的人找不到參考的案例,這也就是法官要求我們不要將調(diào)解事宜發(fā)網(wǎng)上的原因。
再說說為何公司方要律師傳話急迫的想要將公積金一并解決,因為公積金降比問題我們一邊申請了信息公開,再申請了行政復議,接下來行政訴訟被告就是市政府和市公積金中心,市長和公積金中心法人主任會成為被告,這就鬧大了,肇事公司反倒成了案中無關緊要的其他人;一邊通過信訪督促公積金中心依法正確履職,多管齊下導致公司方對于解決公積金糾紛比其他各方更為急迫!
接下來,就是在調(diào)解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收到錢后,去公積金中心撤訴,到司法局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到此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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