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臺一朋友的勞動合同每月10號是合同約定的發(fā)薪日,可公司總要拖到20號左右才發(fā)。房貸、車貸、孩子的補習費,像三座大山壓在心頭。他忍不住吐槽:“這工資就像六月的雨,盼得人心焦,卻總也不準時?!边@位朋友動了辭職的念頭,但心里打鼓:這種被迫辭職,能拿到補償嗎?法律如何界定這種“遲到”的工資?
法律怎么說?白紙黑字有規(guī)定!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yīng)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我們常說的“被迫辭職”)。
法律旗幟鮮明地反對拖欠工資,并賦予了勞動者在遭遇拖欠時“拍案而起”的權(quán)利——辭職并要求經(jīng)濟補償。但關(guān)鍵就在于,如何定義“未及時”?拖延多久算“拖欠”?
現(xiàn)實中,華某的經(jīng)歷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極具參考價值的案例。
案例:工資每月遲發(fā)十幾天,員工被迫離職反被駁
華某在一家公司擔任調(diào)試工程師長達8年。合同白紙黑字寫著:每月10號左右發(fā)上個月工資。但實際情況是,公司總在15號到23號之間才發(fā)工資,最晚不超過23號。2021年4月,華某忍無可忍,以“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一大筆經(jīng)濟補償金。
華某一路將官司打到了北京高院,核心訴求就一個:公司長期不按合同約定日期發(fā)工資,屬于違法拖欠,我被迫辭職就該拿補償!
然而,法院的判決卻出乎不少人意料:
法院的核心邏輯在于:
1.“月付”不等于“必須合同約定日付”:法律要求按月支付,只要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通常為一個月)內(nèi)支付了上月工資,即使晚于合同約定的具體日期(如本案的10號),通常不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無故拖欠”或“未及時支付”。
2.“沉默”可能被視為“接受”:華某在公司長達8年的時間里,每月都晚于約定日期但早于23號收到工資,卻從未對此提出過正式異議。法院認為,這種長期的、未提出異議的狀態(tài),可以視為雙方在實際履行中對工資支付時間形成了新的“默契”或“慣例”。因此,公司后來的做法并未構(gòu)成根本違約。
3.被迫辭職需有充分依據(jù):由于公司延遲支付的行為未被認定為違法,華某以此為由主張被迫辭職并要求經(jīng)濟補償,自然就失去了根基。
高院一錘定音:駁回華某的再審申請。(案號:(2022)京民申5584號)
重要提示:地域差異不可忽視!
北京的判例并非全國通行標準。在深圳,情況就大不相同!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guī)定:
明確時限:合同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工資支付周期(通常一個月)期滿后的第7天。
寬限有度:如果不能在約定日支付,最多可延期5天。若因經(jīng)營困難需延期超過5天,必須征得工會或員工書面同意,且最長不得超過15天。
“深圳公式”:約定日 + 5天寬限期 + 7天(需書面同意)=最長22天。
按此“深圳公式”:
若合同約定10號發(fā)工資,合法最晚支付日為:10號(約定日) + 5天 =15號。
若公司走完所有程序(經(jīng)營困難+工會/員工書面同意),可再延7天,即最晚到22號。
因此,在深圳,若合同約定10號發(fā)薪,公司每月拖到23號才發(fā):
沒有書面同意程序:超過15號即違法。
即使有書面同意:超過22號也違法。
在深圳,華某的情況極可能被認定為公司違法拖欠工資,他被迫辭職就能主張經(jīng)濟補償金!
給職場人的建議
1.看清合同,了解當?shù)胤ㄒ?guī):入職時務(wù)必看清合同中關(guān)于工資支付日的約定。更重要的是,了解你工作所在地是否有類似深圳的、更嚴格的工資支付時間規(guī)定。地方性法規(guī)往往更具操作性。
2.異議要及時,保留證據(jù):如果公司開始拖延發(fā)薪,務(wù)必及時、明確地向公司(如直屬領(lǐng)導、HR、財務(wù))提出書面異議(郵件、書面通知等),并保留好證據(jù)。沉默可能被視為默認接受變更。明確表達“我不同意延遲支付”。
3.被迫辭職需謹慎: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被迫辭職并主張經(jīng)濟補償,前提是公司行為確實構(gòu)成違法。像華某案中,僅因延遲數(shù)日(未超一個月)且長期未提異議,風險很大。務(wù)必評估清楚公司行為的違法性以及你自身的證據(jù)情況。
本文依據(jù)案例((2022)京民申5584號)及《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至十三條等法律法規(guī)撰寫,旨在普法。具體個案情況復雜,請以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實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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