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主題是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及相關犯罪典型案例,《意見》對幫信罪辦案標準做了一定的調整,尤其在“兩卡”犯罪認定、主觀明知判斷和寬嚴政策區(qū)分上變化明顯。這里結合新舊規(guī)則的核心差異,整理出以下關鍵變化點:
一、涉“兩卡”犯罪的“情節(jié)嚴重”標準調整
1. 電話卡犯罪門檻統(tǒng)一并收緊
舊標準:僅收購、出售、出租“他人”電話卡20張以上屬于“情節(jié)嚴重”。
新標準:不再區(qū)分“他人”或“本人”,只要收購、出售、出租電話卡累計達20張以上,即認定為“情節(jié)嚴重”。
意義:堵住了過去利用“本人辦卡后出售”規(guī)避刑責的漏洞,打擊范圍明顯擴大。
2. 銀行賬戶/支付賬戶標準進一步細化
舊標準:出售、出租本人賬戶且流水金額達標即可能入罪,未明確賬戶數量下限。
新標準:明確要求同時滿足兩項條件:
出售、出租本人3個以上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
賬戶流水總額超30萬元。
意義:避免小額單賬戶行為被不當入罪,但也強化了對職業(yè)化“卡農”的打擊精準度。
新舊標準對比表:
對象類型
舊標準
新標準
核心變化
電話卡
僅限“他人”卡20張以上
不再區(qū)分本人/他人,20張以上即構成
范圍擴大,打擊更嚴
銀行賬戶(本人)
流水金額達標即可能入罪
需同時滿足:3個以上賬戶 + 總流水超30萬
門檻提高但更精準
非本人賬戶
無單獨規(guī)定
收購/出售非本人賬戶 + 流水超30萬即構成
填補空白
二、主觀“明知”認定規(guī)則的擴充
新《意見》在2019年司法解釋列明的7種“明知”情形基礎上,新增3種可推定為“明知”的情形,降低了對行為人主觀意圖的證明難度:
1. 提供特定犯罪工具:如批量插卡設備、虛擬撥號軟件或改號工具;
2. 被限制后仍繼續(xù)行為:因異常交易被銀行/運營商暫停服務后,繼續(xù)提供賬戶或服務;
3. 事先準備“反偵查話術”:例如預先演練應對警方詢問的應答口徑。
實務影響:公訴機關在指控“明知”時有了更具體的依據,尤其是針對職業(yè)化、有反偵查意識的團伙。
三、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化
新規(guī)對涉案人員的處理不再“一刀切”,而是明確區(qū)分責任層級:
從重處罰對象:職業(yè)化團伙、跨境犯罪組織者、骨干成員,以及利用AI等新技術犯罪者;
從寬處理對象: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被脅迫參與者等末端人員。若情節(jié)輕微可不起訴或免刑,非罪化處理比例將提高。
典型案例參考:上海閔行區(qū)檢察院僅起訴組織學生辦卡的“卡頭”高某,對其余涉案學生不起訴,體現“懲首惡、教育從犯”的導向。
四、避免客觀歸罪:強化主客觀一致原則
新規(guī)特別強調,在“兩卡”案件中,不能僅因行為符合“情節(jié)嚴重”就定罪,必須同時查證兩項核心要件:
1. 被幫助對象(上游犯罪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如詐騙金額達標);
2. 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對方從事犯罪活動。
意義:防止因流水或卡量達標就“客觀歸罪”,要求司法環(huán)節(jié)更注重全鏈條證據審查。
五、綜合治理與行刑銜接強化
新規(guī)不再局限于刑事打擊,更要求建立“前端預防+后端懲戒”體系:
對行業(yè)“內鬼”:金融機構、電信企業(yè)人員涉案的,可適用“職業(yè)禁止”;
對未成年人/學生:不起訴后需移送學校紀律處分,并強制家庭教育指導;
跨部門協(xié)作:法院、檢察院需向金融、電信、教育部門發(fā)送司法建議,推動源頭治理。
此次修訂直指實務痛點:一方面通過量化標準細化(如電話卡20張、銀行賬戶3個)統(tǒng)一裁判尺度,減少同案不同判;另一方面通過主觀推定擴張與分層懲處機制,兼顧對黑灰產“全鏈條打擊”和對弱勢參與者的矯正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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