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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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0年8月21日,張某因償還銀行貸款向朋友李某借款12萬元,李某分三次轉賬交付后,張某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為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張某父親張某甲以擔保人身份簽字捺印,借條未明確保證方式。借款到期后張某未還款,李某于2024年9月訴至法院,要求張某還款并由張某甲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與張某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有借條及轉賬憑證為證,張某應承擔還款責任。關于保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雙方未約定保證方式,應按一般保證認定張某甲的責任。同時,依據第六百九十二條,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六個月(本案中即2022年8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因李某未在上述期間內對張某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根據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張某甲的保證責任依法免除。故法院對李某要求張某甲承擔責任的訴求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保證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若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對所擔保的債務和債務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中,出借人擔心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希望增加擔保人,最好明確保證人的保證方式、期限、保證范圍等內容,若為一般擔保則需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作為保證人要合理評估借款人承擔債務的能力,明晰自身擔保責任后再簽字。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轉自: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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