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wù)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邊海霞
改編自(2020)豫03行終247號行政判決書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份,吳某姣因其反映的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到北京上訪。2019年11月4日,田湖鎮(zhèn)政府工作人員趙某林在北京到處尋找上訪人員吳某姣沒有找到,后電話聯(lián)系上吳某姣,吳某姣讓趙某林掏錢給她買北京到洛陽的火車票,否則就不回洛陽,趙某林沒有辦法就用自己的錢為原告吳某姣購買了一張高鐵票,后吳某姣并未按承諾返回洛陽,而是擅自將火車票退掉,并將退掉的294.5元錢用于自己消費趙某林報警,嵩縣公安局依法作出對吳某姣以詐騙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五日已執(zhí)行完畢。
二、裁判結(jié)果
吳某姣不服行政處罰,向洛陽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fù)議,洛陽市公安局維持,吳某嬌仍不服,遂向嵩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嵩縣人民法院予以維持,吳某嬌上訴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又予以維持。
三、律師說法
我國是法治社會,合理合法的訴求有合理合法的解決途徑,無論是訴訟還是信訪均不能凌駕在法律之上,如懷揣非法目的非法上訪,騙取他人財產(chǎn),或者敲詐勒索,或者擾亂社會公共秩序必將受到應(yīng)有的制裁。
附法律依據(jù):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行政復(fù)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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