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最高法民申28號
最高法:再次重申!
“由職工自行承擔社保費用”
的約定無效!
最高法院裁判: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不能因約定而免除
裁判要旨
根據(jù)《勞動法》第70條、第72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是完善、執(zhí)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維護的不僅僅是職工的個人利益,也是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此項法定義務不能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約定進行變更或放棄。因此,法院認為約定由職工自行負擔應由單位負擔的社保費用,違反了國家社會保險征繳強制性規(guī)定,從而作出無效的認定,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2)最高法民申28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衡水市機械工業(yè)供銷總公司。
訴訟代表人:河北省衡水市機械工業(yè)供銷總公司破產(chǎn)管理人。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軍。
再審申請人河北省衡水市機械工業(yè)供銷總公司(以下簡稱機械公司)與被申請人王軍職工破產(chǎn)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冀民終651號民事判決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機械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以繳納社會保險費關乎職工、單位和社會三方的利益,不能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約定進行變更或放棄為由,認定王軍的承諾書、2010年3月15日以及2010年12月20日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本案繳納社會保險方面決議無效,既不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亦沒有法律依據(jù)。二、本案存在類案不同判的問題。綜上,機械公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申請再審。
王軍提交意見稱:一、機械公司提到的2010年3月15日、2010年12月20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王軍本人的簽署的承諾書,不能作為機械公司管理人未將王軍代替單位繳納的社保確認為職工債權的合法事由。二、機械公司所謂類案與本案情況不同,不能適用于本案,沒有可參照性。綜上,請求駁回機械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再審審查的焦點問題是二審認定案涉承諾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關于本案繳納社會保險方面決議無效是否錯誤。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二條分別規(guī)定“建立社會保險制度,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yè)、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是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單位為職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是完善、執(zhí)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維護的是不僅僅是職工個人利益,也是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此項法定義務不能通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約定進行變更或放棄。
因此,二審法院認為約定由職工自行負擔應由單位負擔的社保費用,違反了國會保險征繳強制性規(guī)定,作出無效的認定,機械公司沒有充分理由推翻。
其次,機械公司主張雙方對王軍個人繳納全部社會保險的約定無異議并一直這樣履行。但根據(jù)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13年至2014年王軍醫(yī)保繳費中,機械公司應負擔部分系由機械公司全部繳納。機械公司該項主張依據(jù)不足。
此外,機械公司所稱相關類案,與本案情況并不一致,不足以推翻本案二審的認定。
綜上,機械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河北省衡水市機械工業(yè)供銷總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李 偉
審判員楊卓
審判員杜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陳明
書記員任文正
轉自:裁判文書網(wǎng)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個人全額出資補繳職工社保后,單位是否應當返還個人替單位墊付的社保費?
① (2023)粵2071民初28253號案、原告與中山崇高玩具制品廠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由法官:周逵、書記員:黃廉勝共同審理。審理結果2023年11月9日作出的(2023)粵2071民初28253號民事判決是駁回起訴不予返還原告墊付的社保費。
原一審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作出判決,屬適用法律確實錯誤。該法條規(guī)范的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發(fā)生的糾紛,要求用人單位返還墊支的保險費不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的問題。因為社保繳納糾紛不同于加班費、經(jīng)濟補償金,工資報酬等其他勞動糾紛,社保糾紛因其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的專屬性、義務性、專項性,單位具有代扣代繳的義務,單位與個人繳納數(shù)額及比例都是法定的,不具有協(xié)商性、自愿性,勞資雙方只有依法繳納的義務和責任,根本不具有私下協(xié)商、協(xié)議更改免除或減讓的可能,否則就是違法,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無異于就是在共同犯罪。
②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再審聽證開庭通知2024年1月3日由審判長丁向娜、審判員李長山、審判員李海艷,書記員俞夷超、書記員蔣詩慧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聽證并網(wǎng)上現(xiàn)場直播,實際開庭當天是由審判員李長山一人獨審,一名書記員俞夷超記錄,期間也并未進行網(wǎng)上直播,后于2024年2月27日作出的(2023)粵2071民申197號民事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再審聽證后裁定依據(jù)《國務院關于解決農(nóng)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06]5 號)的規(guī)定理解為給農(nóng)民工繳社??捎锌蔁o更是錯的離譜,實際上早在1996年7月1日,我國就取消了“農(nóng)業(yè)”和“非農(nóng)業(yè)”的戶口類別,推動了農(nóng)民工市民化進程的加速。農(nóng)民工從來都沒有被排除在社保養(yǎng)老體系之外,社保法律法規(guī)對農(nóng)民工和其他勞動者都統(tǒng)稱為勞動者(職工個人),并且公平對待,一視同仁,沒有特殊標簽,更沒有單獨的歧視性規(guī)定。與社保相關的法律法現(xiàn)對于職工的戶籍性質、民族、地域,性別等等沒有歧視,更沒有例外的規(guī)定,也沒有規(guī)定兩年的時效限制。
案件事實:
原告一和原告二分別于2006年5月到2010年5月、2006年1月到2009年11月在被告公司工作,其間被告分別于2006年5月到2008年2月、2006年1月到2008年2月未為原告繳納社保,投訴多年勞動局于2023年終于同意勞資雙方共同補繳,但被告始終不愿出錢,因補繳社保,必須原單位走程序向社保局申請,個人無法單獨辦理,所以原告從救濟自身合法權益考慮,無奈被迫在被告單獨擬定的承諾個人全部出資補繳聲明書上簽字后,將全部補繳款用現(xiàn)金(應被告特別要求)支付方式交給公司以完成社保補繳。被告于2023年8月11日收取原告一現(xiàn)金9629.31元,其中包含個人應付部分2055.04元,屬于單位(被告)應負擔的部分及利息7574.27元;被告于2023年8月11日收取原告二現(xiàn)金10534.92元,其中包含個人應付部分2241.68元,屬于被告應負擔的部分及利息8293.24元。被告收到原告的現(xiàn)金后都開具有收款收據(jù),并于2023年8月正式為原告在社保部門完成社保補繳。
現(xiàn)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為其墊付的社保費,不承認簽字的《聲明書》含有個人全部出資繳納社保(這是重點)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法性、關聯(lián)性,法院應依法認定該聲明書無效。
③2024年6月5日收到中山市市區(qū)第一檢察院簽署日期為6月6日的信訪回復函,6月7日收到市區(qū)第一檢察院崇高一案檢察監(jiān)督受理通知書,7月4號下午17:05分中山市區(qū)第一檢察院來電通知7月5號過去就案件詢問,7月5日早8點去市區(qū)第一檢察院,詢問由李雪儀檢察官主持,并于9點開始10點鐘結束。9月29日收到中山市第一市區(qū)檢察院申請檢察監(jiān)督的再審檢察建議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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