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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以 “自己是房屋實際出資人,兒子是代持人” 為由,起訴 “確認兒子與買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兒子辯稱 “房屋是自己購買,父親無權主張”,買家稱 “善意購房,已過戶且盡到注意義務”,法院最終判決 “駁回父親全部訴求”!近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明確 “無證據(jù)證明惡意串通,房屋登記權利人有權處分,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為 “借名買房主張合同無效” 糾紛提供關鍵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案情簡介
房屋購買與登記背景
李建軍(原告,敗訴方)與李濤(被告一,兒子)系父子關系。2016 年 6 月,“朝陽一號房屋”(朝陽區(qū))登記在李濤名下,房屋由李濤與開發(fā)商簽訂購房合同,以銀行貸款方式購買,后續(xù)辦理產(chǎn)權登記。
李建軍主張 “自己因是另案被執(zhí)行人,無法貸款,故借李濤名義購房,全部購房款、稅費由自己支付,貸款也由自己償還,李濤僅是代持人”,并提交部分銀行轉賬記錄佐證;李濤否認 “借名買房”,稱 “購房款來自生母遺留財產(chǎn)及自身積蓄,父親轉賬是贈與或借款,房屋歸自己所有”。
房屋出售與過戶
2021 年 9 月,因李濤與李建軍產(chǎn)生家庭矛盾,且李濤無力償還房屋貸款(自稱 “銀行卡被父親控制”),為解決債務問題,李濤與張遠(被告二,買家,勝訴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 “李濤以 480 萬元出售朝陽一號房屋,張遠支付購房款用于解押,雙方配合過戶”。
合同明確載明:① 李濤是房屋唯一所有權人,無代持或共有情況;② 房屋現(xiàn)由李建軍一家居住,屬無權占有,李濤因家庭矛盾無法清退,故低價出售。2021 年 9 月,張遠按約支付購房款,李濤解除銀行抵押,9 月 16 日雙方辦理過戶,張遠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書。
爭議引發(fā)與訴訟歷程
張遠過戶后要求李建軍騰房,遭拒絕,2021 年 10 月張遠起訴 “返還原物”(案號 C 號),李建軍以 “提起居住權糾紛”(案號 D 號)為由申請中止,后因李建軍未繳訴訟費,D 號案按撤訴處理。
2023 年 10 月,李建軍起訴 “確認李濤與張遠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主張:① 自己是房屋實際所有權人,李濤是代持人;② 李濤與案外人惡意串通,張遠是 “工具人”,低價賣房侵吞自己財產(chǎn);③ 張遠購房未實地看房、價格過低,非善意買家。
(二)原告訴求與各方答辯
原告李建軍訴求
確認李濤與張遠于 2021 年 9 月 2 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各方答辯理由
李濤(被告一,勝訴方):辯稱 “朝陽一號房屋是自己購買,無借名買房,父親轉賬是贈與或借款;因父親家暴、控制銀行卡,無力還貸才賣房,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提交報警記錄、貸款還款記錄佐證;
張遠(被告二,勝訴方):辯稱 “① 自己是善意買家,購房前核查房屋登記,李濤是唯一權利人,且知曉房屋被占情況,低價是因清退障礙,符合市場規(guī)律;② 已按約付款、過戶,無惡意串通;③ 李建軍多次惡意訴訟拖延時間,無證據(jù)證明其是實際權利人,不具備原告資格”,提交不動產(chǎn)權證、付款憑證、合同原件佐證;
李建軍針對答辯反駁:稱 “張遠未實地看房、價格低于市場價,是惡意串通;李濤賣房所得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未用于家庭,侵害自己權益”,但未提交 “惡意串通” 的直接證據(jù)。
(三)法院查明關鍵事實
2016 年購房時,“朝陽一號房屋” 的購房合同、貸款合同、產(chǎn)權登記均以李濤名義辦理,李建軍無書面 “借名買房協(xié)議”,僅提交 2018 年前的部分轉賬記錄,無法證明 “持續(xù)出資及代持約定”;
2021 年買賣合同明確載明房屋現(xiàn)狀(被李建軍占有)及權屬情況,張遠支付 480 萬元,房屋當時市場價約 645 萬元,低價系因 “需自行清退”,屬合理折價,未過分低于市場;
張遠購房前核查不動產(chǎn)登記簿,確認李濤是唯一權利人,雖未實地看房,但李濤提供同戶型房屋供查看,且合同約定 “李濤保證權屬無瑕疵”,張遠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
李建軍此前提起的 “居住權糾紛” 因未繳訴訟費按撤訴處理,無生效文書確認其對房屋享有權利,亦無證據(jù)證明李濤與張遠惡意串通。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李建軍主張 “借名買房,是房屋實際權利人” 是否成立?
李濤與張遠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存在 “惡意串通”,合同效力如何?
張遠是否為善意買家,購房行為是否合法?
(二)勝訴關鍵:法律適用與事實認定
本案核心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惡意串通無效)、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chǎn)物權登記生效)、《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舉證責任),結合物權登記公示原則,從三方面突破爭議:
李建軍 “借名買房” 主張不成立,無證據(jù)證明實際權利
依據(jù)《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
房屋登記在李濤名下,李建軍無書面 “借名買房協(xié)議”,僅靠部分轉賬記錄無法證明 “代持約定”,轉賬可能是贈與或借款,不能直接等同于 “實際出資即所有權”;
李建軍此前提起的 “居住權糾紛”“返還原物案中的抗辯” 均未獲支持,無生效文書確認其權利,僅憑單方主張不能對抗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
無證據(jù)證明 “惡意串通”,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
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惡意串通需同時滿足‘主觀勾結’+‘損害他人利益’”,及《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誰主張誰舉證”:
主觀上:李濤賣房是因無力還貸、家庭矛盾,張遠購房是為自住或投資,雙方此前無關聯(lián),無證據(jù)證明 “事前勾結”;
客觀上:合同明確載明房屋現(xiàn)狀及權屬,張遠按約付款、過戶,李濤解押并配合登記,交易流程合法,無 “損害李建軍利益” 的故意;
李建軍未提交 “李濤與案外人串通”“張遠是工具人” 的證據(jù),其主張因證據(jù)不足不成立。
張遠是善意買家,購房行為合法有效
依據(jù)《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結合不動產(chǎn)交易規(guī)則:
張遠購房前核查登記,李濤是唯一權利人,盡到 “權利外觀審查” 義務;
480 萬元價格雖低于市場價,但因房屋存在 “需自行清退” 的障礙,折價屬合理,未違反市場規(guī)律;
張遠已完成付款、過戶,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符合 “善意取得” 的全部要件,即使李建軍有債權主張,也不能對抗張遠的物權。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李建軍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訴訟費由原告李建軍承擔。
四、案件啟示
(一)借名買房需 “書面約定 + 完整證據(jù)”,避免權屬爭議
簽訂書面《借名購房協(xié)議》
若因特殊原因需借名買房,務必簽訂書面協(xié)議,明確 “實際權利人、代持人、購房款支付方式、過戶條件、違約責任”,由雙方及見證人簽字,避免口頭約定;
留存 “全額出資 + 實際使用” 證據(jù)
購房款、稅費、貸款均通過實際權利人賬戶支付,備注 “XX 房屋購房款(借 XX 名義)”,留存銀行流水、發(fā)票原件;
房屋交付后,實際權利人需留存居住證明(水電費、物業(yè)費繳費記錄、裝修合同),證明 “長期實際使用”,避免代持人擅自處分。
(二)房屋出售方(登記權利人):處分房屋需 “明確權屬 + 如實告知”
確認自身權屬,避免無權處分
作為登記權利人,出售房屋前需確認 “無代持、共有等權利負擔”,若存在家庭矛盾,需提前厘清權屬,避免后續(xù)被主張 “無權處分”;
如實告知房屋現(xiàn)狀,降低糾紛風險
出售存在占有障礙(如他人居?。┑姆课輹r,需在合同中明確 “房屋現(xiàn)狀、清退責任”,避免買家以 “隱瞞事實” 主張違約,同時合理定價,體現(xiàn)折價的合理性(如本案李濤因需買家自行清退,低價出售獲法院認可)。
(三)房屋買家:購房需 “核查登記 + 留存證據(jù) + 盡到注意義務”
優(yōu)先核查不動產(chǎn)登記,確認權利歸屬
購房前到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查詢 “房屋權屬、抵押、查封情況”,確保出售方是唯一權利人,無權利負擔;
留存交易證據(jù),防范惡意串通指控
保留《房屋買賣合同》《付款憑證》《不動產(chǎn)權證》原件,備注 “購房款用途(如解押)”;
若房屋存在特殊情況(如他人居住),需在合同中明確 “出售方的權屬保證”,避免后續(xù)卷入權屬糾紛;
合理審查價格與現(xiàn)狀,避免 “非善意” 爭議
若價格低于市場價,需了解折價原因(如清退障礙、急售還貸),留存相關證據(jù)(如出售方的債務證明、溝通記錄),證明 “價格合理,非惡意低價”。
(四)核心提醒:物權登記是 “權利基石”,惡意訴訟難獲支持
本案中李濤、張遠勝訴的核心,在于 “物權登記公示效力 + 無惡意串通證據(jù) + 張遠善意購房”;李建軍敗訴的關鍵,在于 “無借名書面協(xié)議 + 無惡意串通證據(jù) + 多次惡意訴訟”。這警示所有參與者:
? 借名買房需 “書面約定 + 完整證據(jù)”,登記權利人處分房屋需 “如實告知”,買家購房需 “核查登記 + 盡到注意義務”;
? 不可僅憑單方主張或部分轉賬記錄,否認物權登記或指控 “惡意串通”,惡意訴訟不僅無法維權,還需承擔訴訟費;
?? 涉及房屋權屬爭議,及時咨詢律師,梳理證據(jù)鏈,避免因 “證據(jù)不足” 或 “濫用訴訟” 承擔不利后果。
房屋權屬爭議關乎重大財產(chǎn)利益,唯有 “依法登記、留存證據(jù)、誠信交易”,才能減少糾紛,維護不動產(chǎn)交易秩序。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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