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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遷房產權糾紛中,“口頭協(xié)議” 常成為爭議焦點。近日,北京豐臺法院審理一起案件:原告稱 2007 年家庭會議約定自己出資買拆遷房、產權歸己,起訴要求確認口頭合同有效并過戶,被告(原告妹妹)否認協(xié)議存在,法院最終以 “證據不足” 駁回原告全部訴求,為類似糾紛提供重要參考。
一、案情梳理
1. 拆遷背景:父親為被安置人,房屋登記其名下
鄭建國(已故)與趙蘭(已故)是夫妻,育有五子 / 女:長子鄭軍、次子鄭明、三子鄭強(原告)、四子鄭偉(已故無子女)、女兒鄭梅(被告,勝訴方)。
2007 年 12 月,鄭建國作為被安置人,與甲公司(房屋土地管理中心)簽《定向安置協(xié)議書》,約定 “放棄貨幣補償,安置豐臺‘一號房屋’,應付房款 15.2 萬元”;同日與乙公司(開發(fā)公司)簽《購房合同》購得該房。2016 年 5 月,“一號房屋” 登記在鄭建國名下(92.69㎡),拆遷安置戶口含鄭建國、趙蘭、鄭梅及鄭梅之子閆陽。
2. 原告主張:口頭協(xié)議 + 出資,產權歸己
鄭強稱:2007 年家庭會議約定,鄭建國、趙蘭無力付房款,由自己全額出資,“一號房屋” 產權歸己;2008 年 1 月自己轉賬 28 萬余元付房款,2015 年 4 月鄭建國立字據(內容為 “房屋由鄭強出資,歸其所有”,有鄭建國印章及鄭軍、鄭明、鄭偉簽字),故起訴要求 “確認與鄭建國、趙蘭的口頭買賣合同有效,鄭梅等四被告配合過戶”。
3. 被告抗辯:無協(xié)議,原告證據不足
鄭梅辯稱:① 2007 年無家庭會議,自己未參與,口頭協(xié)議不存在;② 2015 年鄭建國已 99 歲,字據無其簽字,印章真實性存疑,且當時家庭因拆遷矛盾大,字據非鄭建國真實意思;③ 此前訴訟中鄭強稱字據是 “遺囑”,現(xiàn)又主張 “口頭協(xié)議”,陳述矛盾;④ 房款用拆遷安置款支付,非鄭強出資,房屋未析產,權屬不明確。
鄭軍、鄭明書面認可原告主張但未出庭,法院未采信其書面意見。
4. 關聯(lián)訴訟:鄭梅已獲房屋居住權
2019 年,鄭梅起訴分割 “一號房屋”,法院判決 “鄭梅享有主臥居住權,所有權另通過繼承解決”,二審、再審均維持該判決。
二、案件分析
1. 爭議焦點
鄭強與鄭建國、趙蘭是否存在 “出資購房、產權歸鄭強” 的口頭買賣合同?
2. 勝訴關鍵:原告證據無法證明口頭協(xié)議成立
(1)口頭協(xié)議無有效證據支撐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需明確當事人、標的、價款等條款。本案中:
鄭強稱 “2007 年家庭會議達成協(xié)議”,但無會議記錄、錄音、在場證人出庭證言,鄭梅否認參與,無法證明 “雙方就產權歸屬達成一致”;
協(xié)議核心條款(如過戶時間、違約責任)無任何證據佐證,內容不明確,不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2)字據、出資憑證存在缺陷
2015 年字據無鄭建國簽字(僅蓋印章,真實性存疑),且趙蘭 2012 年已去世,字據未涉及趙蘭繼承人意見,無法代表兩人合意,不具備合同效力;
鄭強提交的 28 萬余元轉賬,金額與 15.2 萬元房款不符,無證據證明轉賬用途是 “付一號房屋房款”,鄭梅主張 “房款用拆遷款支付”,鄭強無法反駁,出資事實不成立。
(3)原告陳述矛盾,可信度低
鄭強在 2019 年訴訟中稱字據是 “遺囑”,本案中又主張 “口頭協(xié)議補充”,前后矛盾且無合理解釋,根據 “禁止反言” 原則,其主張可信度被削弱,法院不予采信。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鄭強的全部訴訟請求(含確認口頭買賣合同有效、判令配合過戶);案件受理費由鄭強負擔。
四、案件啟示
1. 被告(如鄭梅)維權:抓證據缺陷,破對方主張
留存拆遷材料(安置協(xié)議、戶口證明)、居住證據(繳費記錄),證明自己是被安置人,反駁 “獨占產權”;
緊盯原告證據矛盾(如本案中 “遺囑” 與 “口頭協(xié)議” 沖突),指出證據瑕疵(無簽字、金額不符),削弱其可信度;
關聯(lián)訴訟判決可作為抗辯依據(如鄭梅用居住權判決證明自己對房屋有權益)。
2. 原告(如鄭強)警示:口頭協(xié)議不可靠,書面證據是關鍵
大額財產交易(尤其是房產),務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產權歸屬、付款方式、過戶時間等條款,避免 “口頭約定”;
出資時留存 “轉賬備注(付 XX 房屋房款)”“開發(fā)商收據(付款人為自己)” 等證據,確保出資與房屋直接關聯(lián);
訴訟中陳述需一致,避免前后矛盾,必要時提前咨詢律師梳理證據邏輯。
3. 核心提醒:拆遷房確權,證據充分是前提
拆遷房涉及家庭多方利益,僅憑 “口頭協(xié)議”“單方字據” 難以獲得法院支持。無論主張產權還是抗辯,都需圍繞 “合同成立要件” 收集證據,確保事實清晰、邏輯一致,才能在糾紛中維護合法權益。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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