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大學圖書館隔空性騷案擾判決書有一個特別的情節(jié):
原告,也就是女同學,在圖書館自習時自稱“發(fā)現(xiàn)桌面晃動”,認為對面被告男同學在隔著褲子摩擦襠部,是在“對著自己自慰”,于是將手機放在桌下,對男生隱私部位拍攝了長達一小時,共五段視頻提交給法庭作為“性騷擾證據(jù)”。
如果這里角色互換,男同學,看到對面女生似有“不當動作”,就悄悄把手機放在桌下,拍攝了對方大腿五次、持續(xù)一小時。
請問,這樣的行為還會被默認為“正當取證”嗎?
還會得到學校、輿論甚至法院的理解與默許嗎?
該案法院最終裁定:男生的動作不能認定為自慰,且全過程中未與女同學有任何眼神、言語或肢體接觸,甚至連看都沒有看她一眼。
那請問學校:
偷拍隱私部位一小時,算不算對人格權的嚴重侵害?
如果性別互換,學校是否還會只處分“被拍者”?
既然法院已明確男生不構成性騷擾,為何處分還不撤銷?
《民法典》第1010條對性騷擾的保護對象并不限于婦女。
但不理想的是,女同學的行為如果由男生做出,
很可能早已被輿論定性為“偷拍”、“性騷擾”、“侵犯隱私”甚至被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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