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北京某運輸公司與劉某簽訂合同,約定“劉某將車牌號碼為冀XXXX的現(xiàn)代牌汽車出售給運輸公司,出售價款為50000元?!焙贤炗喓?,劉某將現(xiàn)代牌車輛轉移登記到運輸公司名下,之后一直由其進行使用。現(xiàn)雙方因車輛被法院扣押發(fā)生爭議,劉某能否請求公司償還其車輛折價款?
也迪律師解答
法律規(guī)定了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臺了北京市小客車數(shù)量調控暫行規(guī)定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北京市對小客車實施數(shù)量調控和配額管理制度;家庭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通過搖號、積分排序、輪候等方式取得。本案中,車輛的實際出資人及占有使用人為劉某,而機動車的登記人為北京某運輸公司,雙方簽訂的合同實際上導致了“車戶分離”,案涉合同的目的應為北京某運輸公司將其所有的北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租賃給劉某使用,故雙方行為實際違反了北京市機動車登記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擾亂了北京市對于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構成了對機動車登記管理公共秩序的損害,因此雙方形成的合同關系應為無效。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劉某與北京某運輸公司簽訂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北京某運輸公司應當向劉某返還案涉車輛,但車輛現(xiàn)已被法院查封,無法返還,故北京運輸某公司應當對劉某予以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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