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女友戀愛、同居期間,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刻向女友轉賬520、999、10001元,這屬于表情達意的一般贈與,不屬于彩禮,不應返還。張某在訂婚時付的禮金18.8萬元屬于彩禮,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決陸某返還部分禮金……8月29日是七夕節(jié),江蘇省高院與省婦聯(lián)聯(lián)合發(fā)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旨在通過發(fā)揮司法裁判的指導、示范和引領作用,讓婚姻始于愛,讓彩禮歸于“禮”。
戀愛期間表情達意的小額贈與,分手時無需返還
2022年4月,張某(男)與陸某(女)確定戀愛關系并同居生活。2023年5月雙方訂婚,張某向陸某給付禮金18.8萬元。雙方戀愛、同居期間,張某在情人節(jié)、生日、元旦等時點均會向陸某轉賬520、999、10001等不定額款項,并備注“我愛你”“老婆,新年快樂!”等內容,合計數(shù)萬元。2023年7月雙方產(chǎn)生糾紛分手。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陸某返還上述所有款項。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彩禮系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的金錢及貴重物品。張某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陸某的款項,屬于表情達意的一般贈與,不屬于彩禮,不應返還。張某在訂婚時給付陸某的禮金18.8萬元屬于彩禮,考慮到雙方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判決陸某返還部分禮金。
法院認為,隨著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贈與財物逐漸呈現(xiàn)數(shù)額大、頻率高、種類多的趨勢,一旦結束戀愛關系,容易就贈與財物應否返還產(chǎn)生爭議。對此,首先應厘清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關系。彩禮通常是在男女雙方談婚論嫁階段以締結婚姻為目的依據(jù)習俗給付的較大數(shù)額的財物,如8.8萬元、18.8萬元等有特殊含義的禮金、婚房、車輛及“三金”“五金”等。彩禮系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在雙方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或離婚出現(xiàn)法定特殊情形時,給付人可以要求返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條的規(guī)定,戀愛期間的一般贈與,如在節(jié)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日常消費性支出等,多出于聯(lián)絡關系、增進感情、表達愛意的目的,其性質不屬于彩禮,贈與行為一經(jīng)完成,即便雙方結束戀愛關系,原則上也不能主張返還。
此外,實踐中還會出現(xiàn)戀愛期間明顯超出日常交往范圍的大額款項給付,雖不同于典型意義上的彩禮,但給付人明顯是以結婚為目的,一旦結束戀愛關系導致結婚目的未實現(xiàn),此時,無論從附條件贈與的法律性質還是平衡雙方利益考量,均應酌情支持給付人的返還主張,以體現(xiàn)禁止借婚姻斂財?shù)乃痉☉B(tài)度,引導社會公眾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婚戀觀,維護正常的婚姻秩序。
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悔婚”應全額返還彩禮
丁某(男)經(jīng)人介紹認識劉某(女),二人相戀。在商量婚事期間,劉某父母明確提出丁某要給付禮金16.6萬元并購買價值30萬元的車輛作為彩禮。丁某出身普通家庭,一家人雖感為難,但仍竭力湊齊了禮金。其后,丁某為劉某購買價值近30萬元車輛一臺,并于訂婚當日給付劉某禮金16.6萬元。訂婚后,丁某多次催促劉某結婚,但劉某以各種理由推脫,后明確表示不愿與丁某繼續(xù)交往。雙方分手后,劉某僅退還了車輛,但拒不返還禮金。丁某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全部禮金。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按照民間風俗習慣,婚前由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貴重禮物、禮金。案涉禮金16.6萬元系訂婚當日給付的彩禮,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且未共同生活,判決劉某返還全部禮金。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同居懷孕,應合理酌定彩禮返還比例
2023年12月,王某(男)與白某(女)經(jīng)人介紹相識相戀。2024年2月二人舉行了訂婚儀式,王某給付彩禮11.8萬元。此后二人同居生活,白某不久懷孕。2024年4月,雙方產(chǎn)生爭執(zhí)解除了婚約,白某自行做了終止妊娠手術。王某訴至法院,要求白某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某與白某在訂婚前缺乏了解,訂婚后也未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為生活瑣事產(chǎn)生矛盾,并進而解除婚約,后白某又因婚約解除終止妊娠。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判決白某返還部分禮金。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雖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應忽視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著給付彩禮的目的,也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chǎn)生重大影響,尤其在有妊娠經(jīng)歷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形下,若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即要求女方返還全部彩禮,有違公平原則。在個案處理中,應關注雙方“共同生活”的實際情形,合理確定彩禮應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尤其要體現(xiàn)對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
登記結婚后短暫共同生活,“閃離”應酌情返還彩禮
吳某(男)與李某(女)于2023年5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確定戀愛關系,2023年6月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2023年9月辦理結婚登記。戀愛期間雙方互贈了幾十萬元的衣物、奢侈品,訂婚時吳某給付李某禮金100余萬元、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2024年春節(jié)期間雙方因生活瑣事發(fā)生爭吵后吳某外出工作,之后雙方再次發(fā)生糾紛分居生活。李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吳某離婚,吳某同意離婚,但要求李某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準予雙方離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就彩禮返還問題,法院認為,吳某訂婚時給付的禮金100余萬元及價值幾十萬元的首飾屬于彩禮,雙方互贈的衣物、奢侈品屬日常消費支出,不屬于彩禮。雙方雖登記結婚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李某給付的彩禮遠超一般彩禮數(shù)額,結合未孕育子女、彩禮已部分消費等情形,判決李某返還大部分彩禮。
現(xiàn)代快報/現(xiàn)代+記者 顧元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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