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遠縣人民法院烏蘭法庭審結一起涉及家庭協(xié)議與個人遺囑效力認定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件。法院經審理認定,家庭成員間依法訂立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其效力優(yōu)先于被繼承人后續(xù)單方立下的遺囑。
案件源于一份2005年簽訂的《家庭問題之事》協(xié)議。當時,張某與三個兒子及部分親屬共同協(xié)商約定,其居住的老院子待其去世后歸長子所有,其他財產由二兒子與三兒子分割,同時明確了子女的贍養(yǎng)義務。該協(xié)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已為生效判決確認為合法有效的分家析產協(xié)議。
2018年,張某因孫子長期照料其生活,立下自書遺囑,表示愿將老院子的全部房屋交由該孫子(系二兒子之子)繼承。2024年,因老院子面臨征遷,張某長子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2005年協(xié)議效力獲支持。隨后,張某孫子亦持遺囑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繼承權,雙方對涉案房產的歸屬產生爭議。
靖遠縣法院經審理認為,2005年各方簽訂的家庭協(xié)議本質為合同,對協(xié)議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民事法律行為一旦依法成立生效,非經法定程序或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張某在協(xié)議生效后,以單方遺囑形式處分已協(xié)議分配給他人的財產,實質是單方變更合同,該行為對其他協(xié)議當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法院同時指出,根據我國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及按戶享有的特殊政策,案涉宅基地的使用權及地上房屋屬于該戶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并非被繼承人張某可憑個人遺囑完全處分的個人合法財產。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張某孫子基于遺囑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
來源:甘肅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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