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宋某與蔣某系親戚關系。2013年5月某日,蔣某為宋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借現金拾萬元整。后因蔣某一直未還款,宋某提起本案訴訟。宋某主張蔣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其借款10萬元,因有在家里存放現金的習慣,故其另從銀行取出2萬元現金共湊齊10萬元后交付給蔣某,蔣某當場出具了涉案欠條。蔣某認可欠條的真實性,但否認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辯稱宋某拿走欠條后一直未交付現金,且宋某謊稱已經把欠條撕掉,出于親戚間的信任,其信以為真,直到宋某起訴,才知道欠條仍然存在。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是否成立。首先,蔣某書寫的欠條明確載明“借現金”,表明了涉案借款系通過現金方式交付。其次,蔣某雖辯稱從未收到過宋某的現金,涉案借貸行為并未實際發(fā)生,但經本院詢問,蔣某對欠條出具的經過以及款項為何沒有交付等情況,均以時間過久想不起來為由拒絕回答。且按照蔣某的庭審陳述,其在出具欠條但未收到款項的情況下,既未積極索回借條,也未催促宋某支付款項,而是放任欠條長期由宋某持有,理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最后,宋某具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其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平日里取現較為頻繁,且欠條出具當天確曾取款2萬元,另外,現金交付也符合當時的社會交易習慣。綜上,蔣某雖辯稱借貸行為未實際發(fā)生,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實,也無法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釋說明。而宋某對借款事實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彼此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達到證實10萬元現金借款已交付的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因此,法院依法認定宋某向蔣某交付了10萬元借款,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官后語
經濟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離不開各類民事主體的攜手共建。誠信作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是每個民事主體都應恪守踐行的行為準則。在民事活動中,自然人之間發(fā)生借貸關系極為常見,借款發(fā)生后出具借款憑證,也已成為社會普遍認可的做法。但應注意的是,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成立。當僅有債權憑證,而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fā)生時,理應就其辯稱作出合理的解釋說明,而不是簡單否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從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方面進行多維度審查,全力還原案件事實。既要幫助真實出借人討回借款,維護合法權益,也要能識破惡意討債人的虛假訴訟,以公正司法筑牢誠信社會根基。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fā)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fā)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撰寫人:杜勝男 審核:胡正強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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