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段“女司機亮證逼迫讓路”的視頻引起網絡熱議。視頻中,一名女司機在會車時出示行政執(zhí)法證,并報出對方姓名住址要求讓路。這一舉動引發(fā)公眾對其身份的猜測,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今天早上,官方通報出來后,才發(fā)現不是這么回事。原來女司機侯某某不是公職人員,是某汽車配件公司的員工,她的丈夫黎某是某消防救援站二級消防士。侯某某與李某某會車時,侯某某所亮的證件正是黎某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執(zhí)法證》,侯某某之所以亮出黎某的行政執(zhí)法證,是為了嚇唬李某某,以達到讓其退讓目的。
那么,侯某某為何能知道李某某的姓名和住址?原來兩家是遠房親戚,但二人互不認識,會車時侯某某的父親在車上,他認出了李某某,說出了李某某的信息,并不是之前網友猜測的利用職權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
侯某某非法使用行政執(zhí)法證,并引起較大社會影響,是否應受到相應處罰?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下面我從法律角度分析這個案件。
對于非法使用證件的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2013年施行)第51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侯某某并非公職人員,卻拿公職人員的證件亮證,通過這種方式迫使對方讓車,打著公權力的幌子為所欲為,雖然沒有造成財產損失,但間接影響了公職人員的形象和公信力,應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有朋友問侯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招搖撞騙罪?招搖撞騙罪需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本案中侯某某僅意圖迫使對方讓路,無證據表明其索取財物或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秉著寬嚴相濟的原則,因此我認為成立犯罪的可能性很小。
另外,行政執(zhí)法證的持有人黎某雖然未在現場,但未妥善保管其持有的證件,導致該證件被非法使用,違反證件管理相關規(guī)定,存在一定過錯,通報中載明已對其立案調查。
此次事件的廣泛傳播體現了公眾對公權力的敏感與監(jiān)督意識的提升。如果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自稱公職人員的人,應當要求其出示證件并核對信息,同時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并保存證件照片或視頻。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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