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準泄露黨的秘密和巡察工作秘密,不隱瞞或者歪曲、捏造事實,不超越巡察工作權限;
二、不準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謀取私利,不為請托人或親屬在工程項目承攬、企業(yè)經營活動、干部提拔和調整等方面打招呼,嚴禁利用內部信息謀取利益;
三、 不準接受禮金、禮品、有價證券和變相贈予的其他物品,不在被巡察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出的費用;
四、 不準擅自借用和占用被巡察單位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辦公設備,不擅自駕駛工作用車;
五、不準參與用公款支付的營業(yè)性娛樂、高消費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不涉足影響巡察工作人員形象和聲譽的不健康活動;
六、不準通過被巡察單位接待家屬或者親友旅游、度假; 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qū)參觀;
七、不準擅自在駐地外食宿,不在駐地安排親友及其他人員住宿;
八、不準隱瞞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嚴格執(zhí)行請示報告制度,對重大事項、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九、不準違背家庭倫理和社會公序良俗,發(fā)生影響巡察工作的不良行為;
十、不準居高臨下、盛氣凌人、口大氣粗。
巡察期間,巡察組人員不得有上述行為,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如發(fā)現(xiàn)巡察組人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可撥打監(jiān)督電話:12388。
法治浦東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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