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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款”與“質保金”如何區(qū)分?企業(yè)能否以“質量問題”為由拒付合同尾款?本期案例中,某度假酒店因拖欠設備尾款被訴至法院,其“質保抗辯”為何未獲法院支持?讓我們一起來看詳情!
案情簡介
某度假酒店與某康體設備公司簽訂《汗蒸房供貨施工合同》,約定總價款33萬元,分三期支付:簽約后付30%(9.9萬元)、設備當場驗收后付50%(16.5萬元)、設備調試完畢或開業(yè)后6個月內付結算款20%(6.6萬元)。保修期一年。設備于2022年12月13日驗收合格。某度假酒店支付前兩期款項后,以“設備故障”為由拒付6.6萬元尾款。某康體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及逾期利息。某度假酒店辯稱尾款系“質保金”且設備存在質量問題。
法院審理認為,合同明確約定尾款為“結算款”而非“質保金”,且尾款結算時間早于質保期屆滿期限,邏輯無法重合。某度假酒店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在質保期內提出維修請求,應視為無實質質量問題,故某度假酒店應支付6.6萬元尾款,并按照一年期LPR計算逾期損失。二審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條【意思表示的解釋】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釋,應當按照所使用的詞句,結合相關條款、行為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確定意思表示的含義。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條【定作人支付報酬的期限】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本案中,法院嚴格依據(jù)合同條款認定款項性質,明確否定企業(yè)以質保為由拖欠尾款的不當行為,依法保護了中小企業(yè)的合法權益。這一裁判通過厘清結算款與質保金的本質區(qū)別,有效遏制了優(yōu)勢企業(yè)濫用抗辯權變相延長付款周期的現(xiàn)象,同時確立“超期未主張即失權”規(guī)則,規(guī)范了企業(yè)的質量異議程序。
法官說法:“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在商事交易中,法院始終堅持意思自治和契約嚴守的基本原則,將合同約定作為裁判的根本依據(jù)。本案中,當事人對付款條件、質量異議期等關鍵條款已有明確約定,各方均應受此約束,不得事后擅自變更或曲解合同本意。法律不保護“權利休眠者”,《民法典》通過質量異議期制度明確要求權利人及時主張權利。當事人若在約定期限內怠于行使異議權,將產生失權的法律后果。這一規(guī)則既是對誠信原則的貫徹,也是對交易效率的保障,避免因權利的不確定狀態(tài)影響市場秩序。
司法裁判在尊重合同約定的同時,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既要防止優(yōu)勢主體濫用抗辯權,也要督促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通過明晰規(guī)則、定分止爭,人民法院為市場主體提供明確的行為指引,助力營造公平、誠信、可預期的營商環(huán)境。各企業(yè)應當強化契約意識,規(guī)范交易行為,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秩序。
編輯丨李華菊
審核丨張建磊
供稿丨榆林中院賀金麗、張一弛、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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