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早高峰時段,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君山西路與長春路交叉路口發(fā)生一起電動車未按規(guī)定讓行導致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楊某與璩某發(fā)生碰撞,造成楊某車輛損壞、右腿骨折及身體多處擦傷。事后,雙方就醫(yī)療費、車輛維修費等賠償問題爭執(zhí)不下,多次協(xié)商未果,遂向耕莘司法所申請調解。
受理后,河南省洛陽市欒川縣司法局耕莘司法所迅速啟動人民調解程序,堅持以依法依規(guī)、情理兼顧的原則開展工作。調解員認真審閱《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交警認定璩某負主要責任、楊某無責。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責任認定書,調解員以“法理為基、情理為橋”原則,逐項核對醫(yī)療費、修車費等實際損失,耐心向雙方釋明責任劃分與賠償標準的法律依據(jù),并積極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互諒互讓。
經(jīng)調解員的溫情溝通、釋法明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楊某當場獲得合理賠償,糾紛得以圓滿解決。本次調解既有效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體現(xiàn)出基層司法工作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高效與溫度,彰顯了人民調解在促進社會和諧中的重要作用。
借此也提醒大家:電動車作為日常代步工具,騎行時需謹慎慢行,合理控速,佩戴頭盔,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做到安全文明出行,既是對自己生命的負責,也是對他人安全的尊重。(任俊佳)
【編輯 瀅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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