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家媒體報道了一起中國留學生在馬來西亞遭遇電信詐騙后跳樓身亡的事件。山東女生小雯(化名)在2024年高考失利后,通過中介機構進入山東藝術學院國際本科班培訓半年,于2025年3月14日抵達馬來西亞開始留學生活。3月18日,她接到自稱“上海虹口警方”的電話,對方準確提供了她的個人信息和航班資料,指控她涉及一起重大案件,導致一名老人被騙后自殺,需配合調(diào)查,并謊稱她已被列為重大嫌疑人,他們偽造逮捕令、案件卷宗,要求支付25.8萬元“保證金”。
接下來的幾天,騙子輪流扮演“警察”和“檢察官”,一邊用“跨國追捕”恐嚇,一邊假裝理解她的處境。他們要求小雯下載監(jiān)控軟件,24小時實時監(jiān)控她的一舉一動,要求她對這件事情保密,不斷地對其進行心理恐嚇和精神控制。3月22日下午,小雯終于忍不住給母親發(fā)信息求助,母親立即提醒她這是詐騙,但為時已晚。當晚,小雯從租住公寓的39樓跳下身亡,客死異鄉(xiāng)。
由于該案件是跨國詐騙,調(diào)查取證難度較大,詐騙電話可能來源于第三國,犯罪團伙成員可能分布在多個國家和地區(qū)。警方立案后至今未追索到犯罪嫌疑人,小雯的父親仍在等待警方的調(diào)查結(jié)果,我們都希望能夠早日抓住犯罪嫌疑人。
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在此為大家分析該案中的法律問題。
首先是定罪問題,毫無疑問,犯罪團伙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本案中,詐騙團伙雖然沒有直接獲取財物,但他們的行為導致了小雯死亡的嚴重后果,依然構成詐騙罪的加重情節(jié)。
另外,有網(wǎng)友問: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中國人,怎么辦?這涉及到涉外刑事管轄問題。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中國公民,那么無論犯罪行為發(fā)生在國外何處,中國司法機關都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按《刑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根據(jù)《刑法》第八條規(guī)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本案中,詐騙行為針對中國公民,造成了嚴重后果,最低刑為十年,即使犯罪嫌疑人為外國人,中國司法機關亦可基于保護管轄原則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近年來,針對學生群體的詐騙案件持續(xù)高發(fā)。學生長期身處校園這一相對純凈的環(huán)境,社會經(jīng)驗較為欠缺,對人性的復雜性與社會的險惡往往認識不足,因此更容易輕信他人、降低防備,他們也因而成為電信網(wǎng)絡詐騙犯罪分子重點瞄準的目標。
更值得注意的是,學生對金融、司法等系統(tǒng)的運作機制普遍了解有限,一旦接到冒充公檢法、銀行或使館工作人員的詐騙電話,容易在對方的話術操控與威逼恐嚇下陷入慌亂,失去冷靜判斷的能力,最終落入圈套。
對于廣大留學生而言,孤身遠赴海外,身處陌生環(huán)境,與家人朋友相隔千里,身邊往往缺乏能夠第一時間商量、求助的可靠之人。騙子正是利用這種孤立感,以“保密”“單獨行動”“斷絕與外界的聯(lián)系”等話術,切斷他們獲取正確信息的途徑,使其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最終落入精神操控的陷阱。
最后,勸告在海外留學的學生:
- 接到任何自稱官方機構的可疑電話,切勿輕信對方提供的任何信息;
- 主動與家人保持定期聯(lián)系,并將身邊關系密切的同學、朋友和老師的方式留存給家人;
- 務必把中國駐當?shù)厥诡I館的保護電話與當?shù)貓缶娫挻嫒胧謾C通訊錄。
警惕,是最好的保護;溝通,是最穩(wěn)的防線。愿你在異國他鄉(xiāng)的求學路上,始終平安順利。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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