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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位朋友同時發(fā)來上面的圖片。
這樣的案件說來還是挺吸引眼球的:
張某在KTV喝酒喝了兩杯酒就把手伸進了人家公主的內(nèi)衣,亂摸姑娘的胸部,越摸他越興奮,最后姑娘去報了警,張某認為,我摸公主咋了?再正常不過我是顧客,是上帝,那這不是她們的服務范圍嗎?最終法院,以在公共場所猥褻未成年人(姑娘當時17歲)的罪名,構成強制猥褻罪,一審判張某5年,張某上訴,一審改判一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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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是真實的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強制猥褻罪的相關規(guī)定:
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jié)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ji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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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有個問題,兒童是指14周歲以下,17歲是未成年人,但顯然不在兒童之列。
還有個問題,KTV是公共場所嗎?
所謂“公共場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對公眾開放,供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
似乎KTV不符合上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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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是“娛樂場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第二條規(guī)定: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7號)第二條規(guī)定:《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jīng)營場所;游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游戲游藝設備提供游戲游藝服務的經(jīng)營場所。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wèi)司的有關負責同志解答,根據(jù)《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娛樂場所大致包括兩類:一類是以人際交誼為主的歌廳、舞廳、卡拉OK廳、夜總會等;另一類是依靠游藝器械經(jīng)營的場所,如電子游戲廳、游藝廳等。
構成娛樂場所需要三個要素:一是,它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據(jù)此,免費提供娛樂服務的場所,不是《條例》的調整范圍。二是,它是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據(jù)此,單位內(nèi)部專門為本單位職工、家屬服務的場所,《條例》不調整。三是,它是消費者自娛自樂的場所。據(jù)此,專門提供各種演出的場所,也不屬于《條例》的調整范圍;這類場所,應納入《營業(yè)性演出管理條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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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具體案情不明,似乎判5年確實不妥,至于判一年半是否妥當我不好說。
其實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猥褻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隱私部位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就我看來,能用治安管理處罰的,盡量不要動用刑罰,這也是法律的謙抑性。
2025年8月3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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