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5:詐騙罪,金額10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5:候**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石家莊市欒城區(qū)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11刑初30號
涉案金額:10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jié):自首、認罪認罰、從犯
從重情節(jié):累犯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拘留日期:2024.8.27
判決日期:2025.05.23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4月份至8月份期間,被告人候**伙同侯某強(另案處理)為獲取不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情況下,仍按照上家要求,提供本人及他人手機電話卡為詐騙分子搭建“手機口”,幫助上家撥打詐騙轉接電話。二人駕駛候**車牌號為冀A0××**的黑色本田越野車在欒城區(qū)公路上行駛作案。經(jīng)查實,二人于2023年8月24日使用187××××****電話卡撥打詐騙轉接電話,詐騙被害人王某英10萬元。被告人候**共計獲得好處費4450元,并將其中2440元分給侯某強。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候**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候**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候**具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候**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候**辯稱,起訴書指控內(nèi)容屬實,認罪認罰。
另查明,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欒少刑初字第00030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候**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八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犯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一萬四千元。被告人候**于2021年6月28日刑滿釋放。在該案中,被告人候**在實施第2起犯罪事實時,即在2010年1月份對顧某某實施非法拘禁、強制賣淫行為,以及對顧某某之女實施拐賣行為時,已年滿十八周歲。
法院認為:
被告人候**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wǎng)絡詐騙,仍利用手機卡撥打詐騙轉接電話,對不特定多數(shù)人實施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候**犯詐騙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候**在其前罪判決中,實施第2起犯罪事實時已年滿十八周歲,且其行為構成強迫賣淫罪、非法拘禁罪、拐賣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候**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候**系聽從其上線的指揮與安排,系從犯,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候**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tài)度較好,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法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候**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追繳被告人候**違法所得2010元,發(fā)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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