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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zhèn)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即便已實際占有 20 余年,合同仍可能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被認定無效。近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就一起歷時 26 年的農村房屋買賣案作出判決,明確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農房的協(xié)議無效”,為同類糾紛劃出法律紅線。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歸屬與初始背景:夫妻共有的農村宅院
王建國(已故)與李秀蘭(原告,勝訴方)系夫妻,均為北京市通州區(qū)某村村民,婚后育有四子(長子王強、次子王軍等)。位于該村的 “一號宅院” 登記在王建國名下,院內建有正房三間,系二人夫妻共同財產。1995 年 2 月,王建國去世,李秀蘭搬離 “一號宅院”,該宅院暫由長子王強看管。
2. 1997 年:未經充分協(xié)商,宅院被 “出售” 給城鎮(zhèn)居民
1997 年 3 月,經王建國的妹妹王蘭(中間人)介紹,王強與張磊(被告一)簽訂《房產交易協(xié)議書》,約定 “李秀蘭將‘一號宅院’內三間平房、兩間棚子以 1000 元出售給張磊,房產所有權歸張磊;若遇占地,張磊退還李秀蘭一半補償款”。協(xié)議抬頭載明賣方為 “李秀蘭”,但落款賣方由王強簽字,兩處捺印身份存疑,張磊在買方處簽字,王蘭作為經手人簽字。
協(xié)議簽訂后,張磊支付 1000 元款項(具體收款人為王強還是李秀蘭雙方各執(zhí)一詞),接收 “一號宅院” 并對正房進行維修,還在院內新建六間房屋,此后一直實際占有該宅院。
3. 2016-2023 年:繼承糾紛牽出買賣爭議,原告訴請確認合同無效
2016 年,次子王軍因法定繼承糾紛起訴李秀蘭、王強等人,法院調解確認 “一號宅院” 正房三間中,西數一間半歸王軍,東數一間半歸李秀蘭。2019 年,李秀蘭因住房需求提出搬回 “一號宅院”,才得知宅院已被王強 “出售” 給張磊。多次協(xié)商回購未果后,2023 年,李秀蘭起訴至法院,以 “不知情、張磊系城鎮(zhèn)居民、協(xié)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 為由,請求確認 1997 年的《房產交易協(xié)議書》無效。
二、案件分析
1. 爭議焦點
李秀蘭對 “一號宅院” 出售事宜是否知情?協(xié)議賣方主體是否為李秀蘭?
張磊作為非本村村民,購買 “一號宅院” 的協(xié)議是否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2. 勝訴關鍵:農房買賣涉宅基地流轉,非本村成員購買必然無效
(1)“知情與否” 不影響合同效力核心判定,重點在于宅基地使用權屬性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僅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
事實推導:① 盡管張磊主張李秀蘭對出售知情,且協(xié)議抬頭載明賣方為李秀蘭,但法院審查發(fā)現,協(xié)議簽訂時張磊戶籍地為其他村,并非 “一號宅院” 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② 農村房屋買賣的核心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而宅基地使用權與村民特定身份綁定,非本集體成員無權取得,這一規(guī)定屬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無論賣方是否知情、協(xié)議是否簽字齊全,只要涉及非本集體成員購買,協(xié)議必然因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2)“實際占有 26 年 + 新建房屋” 不能彌補合同無效的法律缺陷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返還)。
事實推導:① 張磊雖實際占有 “一號宅院” 26 年,且投入資金維修、新建房屋,但 “實際占有” 僅代表事實狀態(tài),不能改變 “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 的本質;② 法院明確,合同無效的判定基于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非履行時間長短或實際投入多少,因此張磊的 “長期占有” 抗辯無法成立。
三、裁判結果
確認落款時間為 1997 年的《房產交易協(xié)議書》(賣方處載明 “李秀蘭”、買方處為 “張磊”)無效;
駁回原告李秀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張磊、王強共同負擔。
(注:雙方均表示不在本案中處理合同無效后的返還、賠償等事宜,法院對此未作處理。)
四、案件啟示
1. 買方避坑:3 個農房買賣 “絕對禁區(qū)”
非本集體成員堅決不買農房
宅基地使用權的 “身份屬性” 是法律硬性規(guī)定,無論價格高低、是否實際占有、有無中間人見證,非本村村民購買農房的協(xié)議均屬無效,最終可能面臨 “房、錢兩空”(需返還房屋,購房款返還受訴訟時效限制)。
不相信 “特殊約定” 規(guī)避法律
部分買賣協(xié)議約定 “遇拆遷補償分比例”“賣方配合過戶” 等,但即便有此類約定,因協(xié)議本身無效,約定也隨之失效,無法保障買方權益。
購買前務必核實 “雙身份”
不僅要核實賣方是否為房屋及宅基地合法權利人(查看集體土地使用證、戶口本),更要確認自己是否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通過村委會出具證明核實),二者缺一不可。
2. 賣方警示:2 個 “不可為” 行為
不可擅自處分共有農房
農村宅院多為夫妻共有或家庭共有,處分時需全體共有人簽字同意,如本案中王強擅自以母親名義賣房,不僅可能引發(fā)家庭糾紛,還需承擔合同無效后的相應責任。
不可因 “低價” 隨意出售
農房買賣價格通常較低,且協(xié)議無效后需返還房屋,若買方已對房屋進行重大裝修或翻建,賣方可能需賠償買方的合理投入,反而得不償失。
3. 核心提醒:農房買賣 “身份是前提,法律是底線”
本案的核心裁判邏輯是 “農村房屋買賣本質是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購買的,無論交易時間長短、是否實際履行,協(xié)議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實踐中,許多人因 “價格便宜”“實際居住需求” 購買農房,但忽略了宅基地的身份屬性,最終在拆遷補償、產權確認等問題上引發(fā)糾紛。建議涉及農房交易時,務必先咨詢專業(yè)律師,明確自身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切勿抱有 “僥幸心理”;若已發(fā)生糾紛,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利,避免因時間過長導致證據滅失或賠償成本增加。
法律小貼士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該條款明確了宅基地使用權的 “一戶一宅” 原則和身份限制,非本集體成員無法通過買賣獲得宅基地使用權,這是農房買賣協(xié)議無效的根本原因。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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