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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廣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發(fā)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此前“亮證逼迫讓路”事件中的奔馳車女司機侯某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該決定書直接公示了李先生的姓名以及雙方的車牌號,并且出現(xiàn)了標點符號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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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該決定書已被更改。更改后的決定書對二人的個人信息均作了模糊處理。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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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訴權(quán)告知里面“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似乎少了“人民政府”這幾個字。
全國人民都關注的一個行政處罰決定書,出了這么多低級錯誤,實在不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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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6日,防城港市發(fā)布“女司機亮證逼迫讓道”對有關違規(guī)違法和失職失責人員的處理情況的通報。
王某順,防城港市公安局江山邊境派出所民警,在8月5日呈請對侯某某行政拘留處罰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制作法律文書不夠嚴謹細致,出現(xiàn)差錯疏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防城港邊境管理支隊黨委對其給予黨內(nèi)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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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這位警察要好好學習一下新修訂的治安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制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nèi)容: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jù);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
(四)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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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就我看來,這份全國人民關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出現(xiàn)了差錯疏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確實不應該,但把板子打在一個普通民警身上,似乎真的有點不妥。
因為這樣的結(jié)果肯定是集體討論的結(jié)果。
第一百一十三條 治安案件調(diào)查結(jié)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fā)現(xiàn)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或者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對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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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討論,領導審批把關,你看不出這些低級錯誤嗎?你都讓一個普通民警背鍋,這事不應該這樣做。
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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