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咨詢:
吳律師,我是替一個朋友咨詢的。我這個朋友2008年因為喝酒與他人發(fā)生口角,打了一架,致人輕傷,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緩刑。今年又因為參與一起借用外商自帶車指標進口汽車涉嫌逃避商檢罪。請問我朋友這種情況,還能不能判緩刑?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刑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xiàn);(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但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2、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你朋友所犯故意傷害罪執(zhí)行完畢已超過五年,故不屬于累犯,所述“犯罪記錄”不構(gòu)成適用緩刑的障礙。
3、實踐案例。被告人蔡某于2014年4月因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五萬元。后又因涉嫌犯逃避商檢罪于2021年11月被判處單處罰金12萬元,該刑事結(jié)果比緩刑還輕。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yè)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yè)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