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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以 “被欺騙同居” 為由,起訴男方要求賠償房屋稅費損失 9.7 萬余元、500 萬元借款資金占用費 38 萬余元,卻因 “超過訴訟時效 + 缺乏證據(jù)” 被法院駁回全部訴求!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審理一起同居關系糾紛,明確 “訴訟時效需按法定時點起算,無利息約定的借款不支持資金占用費”,為 “同居期間財產糾紛” 提供關鍵裁判標準。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訴求與理由
原告陳曦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判令被告周凱賠償同居期間房屋稅費損失 97603.91 元;
判令周凱賠償同居期間 500 萬元借款的資金占用損失費 382442.66 元;
本案訴訟費由周凱承擔。
陳曦訴稱,2015 年 5 月,她經人介紹與周凱相識,周凱隱瞞已婚事實,謊稱離異無孩,騙取其信任。2016 年初,雙方建立婚外同居關系,居住于二號房屋。期間,周凱以 “投資賺錢” 為由,欺騙她出售名下價值 520 萬元的房產,并于 2016 年 5 月 24 日借走賣房款 500 萬元。
為博取信任、順利借款,周凱承諾將二號房屋過戶至她名下,2016 年 6 月 24 日完成過戶,她為此支付稅費 97603.91 元。2017 年 1 月底,她得知周凱已婚,遂要求周凱及其配偶吳芳償還欠款并結束同居關系。
后續(xù)糾紛中,2017 年 5 月吳芳起訴確認房屋過戶合同無效,法院判決支持;2018 年 10 月周凱才陸續(xù)還清 500 萬元借款;2020 年至 2022 年,雙方又因民間借貸、贈與合同糾紛多次訴訟,2022 年 12 月最后一案終審后,她才確認自身稅費及資金占用損失,故訴至法院,主張周凱因過錯賠償上述損失,且訴訟時效應自 2022 年 12 月起算。
(二)被告答辯理由
被告周凱辯稱,不同意陳曦全部訴求,核心理由如下:
兩項訴求均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稅費損失:2019 年 3 月 15 日,法院終審判決確認二號房屋《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陳曦此時已明知稅費損失,訴訟時效應自該日起算,至 2023 年 5 月 9 日陳曦起訴時已超 3 年,超過訴訟時效;
關于資金占用費:500 萬元借款已于 2018 年 10 月還清,雙方無利息約定,若存在借貸糾紛,訴訟時效應自 2018 年 10 月起算,至今已超時效。
訴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稅費損失:生效判決認定,陳曦與周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 “惡意串通”,合同無效,且陳曦未支付購房款,系為獲取不當利益自愿支付稅費,應自行承擔;
資金占用費:生效判決已確認,500 萬元借款雙方未約定利息,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無利息約定的借款不支持利息主張,陳曦所稱 “資金占用費” 實為變相索要利息,無依據(jù)。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實
婚姻與同居背景:
周凱與吳芳系夫妻關系,2012 年 3 月共同購買二號房屋,產權登記在周凱名下;
2016 年初,周凱與陳曦建立婚外同居關系,2017 年 1 月結束。
房屋過戶與稅費:
2016 年 6 月 24 日,周凱與陳曦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二號房屋以 194 萬元價格過戶至陳曦名下,陳曦支付稅費 97603.91 元;
2017 年 5 月,吳芳起訴確認合同無效,2018 年 12 月法院判決合同無效,2019 年 3 月終審維持原判。生效判決認定:“二號房屋系周凱與吳芳夫妻共同財產,周凱未征得吳芳同意過戶,陳曦未支付購房款,雙方惡意串通,合同無效”。
借款與還款:
2016 年 5 月 24 日,陳曦向周凱轉款 500 萬元,周凱出具借條約定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歸還”;2016 年 6 月 16 日,陳曦又向周凱轉款 100 萬元(非本案主張的 500 萬元借款范疇);
2016 年 6 月至 2018 年 10 月,周凱分多次向陳曦轉款,其中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轉款 269 萬元、2018 年 6 月至 10 月轉款 269 萬元,雙方認可上述款項中部分用于歸還 500 萬元借款,截至 2018 年 10 月借款本金還清;
生效判決(2022 年 12 月)確認:“雙方未約定 500 萬元借款利息,陳曦主張周凱多轉款項為利息,未提交證據(jù),不予采信”。
歷次訴訟情況:
2017-2019 年:吳芳訴周凱、陳曦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法院判合同無效;
2020-2021 年:周凱訴陳曦民間借貸,要求返還多轉款項,法院駁回;
2021-2022 年:吳芳訴周凱、陳曦贈與合同無效,要求陳曦返還周凱多轉的 338 萬元,法院判贈與無效,陳曦需返還。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陳曦主張的稅費損失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周凱是否應賠償;
陳曦主張的 500 萬元借款資金占用費是否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
本案訴訟時效應自 2019 年 3 月(房屋合同無效終審)還是 2022 年 12 月(最后一案終審)起算。
(二)法律適用與勝訴關鍵
稅費損失:超過訴訟時效,且雙方均有過錯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本案法律事實主要發(fā)生于民法典施行前,適用當時法律),“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算,期限為三年”。本案中:
訴訟時效已超:2019 年 3 月 15 日,法院終審判決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此時陳曦已明確知曉 “房屋過戶行為無效,自身支付的稅費可能無法追回”,即 “權利受到損害” 的時點已確定,訴訟時效應自該日起算,至 2023 年 5 月起訴時已超 3 年,且無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法定情形,故稅費損失訴求超過時效;
雙方均有過錯:生效判決已認定,周凱與陳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系 “惡意串通”,陳曦明知雙方存在婚外關系,仍配合過戶且未支付購房款,對合同無效存在過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后,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即便未超時效,陳曦也應自行承擔部分稅費,而非全額要求周凱賠償。
資金占用費:無利息約定,訴求無依據(jù)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
無利息約定是關鍵:周凱出具的借條僅約定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歸還本金”,未提及利息;歷次生效判決均確認 “雙方未約定 500 萬元借款利息,陳曦主張利息無證據(jù)”;
資金占用費實為利息:陳曦所稱 “資金占用費”,本質是要求周凱支付借款逾期期間的利息,但因雙方無利息約定,且借款本金已還清,故該訴求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起算:不認可 “以最后一案終審時間起算”
陳曦主張 “訴訟時效應自 2022 年 12 月最后一案終審起算”,該理由不成立:
損失性質不同:2022 年 12 月終審的是 “贈與合同糾紛”,解決的是 “周凱多轉款項是否為贈與” 問題,與本案 “稅費損失”“借款資金占用費” 分屬不同法律關系,后者的損失時點在 2019 年(房屋合同無效)和 2018 年(借款還清)已確定,與最后一案無關;
法律規(guī)定明確:訴訟時效起算以 “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 為前提,而非以 “所有關聯(lián)案件結束” 為前提,陳曦不能以 “后續(xù)案件未結束” 為由,拖延主張本案權利,否則將無限延長訴訟時效,違背時效制度立法目的。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陳曦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當事人:及時主張權利,留存關鍵證據(jù)
訴訟時效不可忽視:權益受損后,需在 3 年訴訟時效內起訴,明確 “權利受損時點”(如合同無效判決生效日、借款還清日),避免因 “等待關聯(lián)案件”“拖延維權” 導致時效過期。本案中陳曦因未在 2019 年 3 月后 3 年內主張稅費損失,直接導致訴求被駁回;
借貸需明確利息約定:借款時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利息標準、支付方式,留存雙方溝通記錄(如微信、短信),避免后續(xù)以 “資金占用費”“補償款” 等名義變相索要利息,若無約定,法院將不支持利息主張;
避免惡意串通行為:涉及他人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時,需確認財產共有人(如配偶)的書面同意,不得與財產權利人惡意串通、規(guī)避法律,否則合同無效,相關費用(如稅費)可能自行承擔。
(二)涉及婚外關系:警惕財產風險,遵守法律底線
不參與他人夫妻共同財產處分:明知對方已婚,仍與對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接受大額轉賬,可能被認定為 “惡意串通”,導致合同無效、財產返還,自身支出(如稅費)無法追回;
大額資金往來需書面約定:婚外關系中,借款、轉賬應簽訂借條、協(xié)議,明確款項性質(是借款、贈與還是補償),避免后續(xù)因 “無書面證據(jù)” 導致主張不被支持;
尊重婚姻法律制度:婚外同居本身違背公序良俗,由此產生的財產糾紛,法院將優(yōu)先保護合法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如本案中周凱配偶吳芳的財產權益),過錯方(如惡意串通的雙方)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三)糾紛處理:理性應對,區(qū)分法律關系
關聯(lián)案件不影響本案時效:不同法律關系的案件(如房屋合同無效、民間借貸、贈與合同),訴訟時效各自獨立,不能以 “某一案件未結束” 為由,拖延另一案件的維權,需分別關注各案件的時效節(jié)點;
舉證責任需明確:主張 “損失賠償”“利息約定” 時,需提交充分證據(jù)(如書面合同、轉賬備注、溝通記錄),若僅口頭陳述且無證據(jù)佐證,法院將不予采信;
咨詢專業(yè)律師:同居關系、婚外關系引發(fā)的財產糾紛復雜,涉及婚姻、合同、借貸等多重法律問題,建議糾紛發(fā)生后及時咨詢婚姻家事或合同律師,明確維權思路、固定證據(jù),避免因 “不懂法律” 導致權益受損。
本案中,法院駁回陳曦全部訴求,既體現(xiàn)了 “訴訟時效制度的嚴肅性”,也警示當事人:任何民事行為需遵守法律規(guī)定,婚外關系中更應謹慎處理財產往來,避免因 “僥幸心理”“惡意串通” 導致自身損失無法挽回。法律不保護 “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更不支持基于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行為的利益主張。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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