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流】
2025年8月30日,在富庶的廣東省珠三角,東莞市強勁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簡稱“強勁公司“)老板唐志勇眉頭緊蹙。他,為何發(fā)愁?原來,他總是禁不住回想起4年前從天而降仍未收尾的一樁官司。于是愁腸百轉,焦慮難耐。
對于那起突兀的官司,強勁公司堅定認為不僅僅是民事訴訟,還涉嫌刑事犯罪。從一審、二審到再審,強勁公司堅持向山東省相關法院提出另一方山東博士特醫(yī)療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博士特公司”)涉嫌詐騙罪和虛假訴訟罪。但是,山東三級法院置之不理。
從強勁公司和博士特公司做生意到打官司,全國一直處于新冠疫情的特殊時期,出行實在不便。
強勁公司一路打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才勝訴,好不容易翻轉終審判決。雖然再審判決距今已過半年,但一審法院山東省寧津縣人民法院(簡稱“寧津法院”)沒有向強勁公司返回140多萬執(zhí)行款。
強勁公司,苦苦追問寧津法院何日返回上百萬執(zhí)行款?截至發(fā)稿前,寧津法院還沒有正式執(zhí)行回轉立案。就此,唐志勇老板發(fā)問,憤憤不平:我們強勁公司等不起馬拉松執(zhí)行,寧津法院到底哪一天才能執(zhí)行到位?
強勁公司,一審蹊蹺敗訴
作為強勁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勇總經(jīng)理忘不了2021年5月19日。為什么?
四年后的2025年8月21日上午,他依舊記憶猶新。那一天,仍然處于新冠疫情期間。他,忽然收到寧津法院寄來的起訴狀。怎么回事?“我一下子懵了,好象遭到晴天霹靂?!笨催^起訴狀,他才知道,博士特公司向當?shù)胤ㄔ浩鹪V強勁公司等三被告口罩機買賣合同糾紛。從而,勾起他對前一年生意的回憶。
2020年2月12日下午,邢志政通過網(wǎng)絡搜索聯(lián)系強勁公司,代表博士特公司洽談口罩機生意。緣于新冠疫情,他加了強勁公司相關人員的微信,發(fā)給對方博士特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翌日,人在深圳的邢志政趕到強勁公司面談。雙方洽談妥當,強勁公司有關人員制作口罩機買賣合同,用微信發(fā)給邢志政。隨后,博士特公司給強勁公司傳回第一份簽署的合同。翌日,博士特公司向強勁公司有關人員的私人賬戶打款10萬元。接著,博士特公司仍通過微信途徑和強勁公司簽署第二份合同。2月15日,博士特公司向強勁公司有關人員的私人賬戶打款10萬。
2月份,強勁公司和博士特公司簽訂口罩機買賣合同。
到3月份,強勁公司根據(jù)口罩機合同總計收到博士特公司200萬元貨款。不過,這是總貨款的一部分。
4月份,博士特公司派了王陽成、馬雷、邢志政等3名員工到強勁公司學習使用口罩機。關于此一學習情況,唐志勇總經(jīng)理和崔某等知情人員于2025年8月21日如實記得。3名博士特公司人員到強勁公司學習約一個月,與強勁公司員工同吃同住。
5月6日,博士特公司向強勁公司說明對口罩機款式調整為三款,總量不變,共計7臺。
6月份,強勁公司根據(jù)博士特公司付款,交付了兩款4臺口罩機。而且,派員去博士特公司安裝與調試口罩機。
第二年,這起生意突變。
2021年5月6日,博士特公司在山東訴訟服務平臺申請立案。5月19日,強勁公司忽然收到起訴狀副本。
在寧津法院審案之前,原告博士特公司申請對強勁公司等三被告進行財產(chǎn)保全,對被告?zhèn)兊你y行存款或同等價值財產(chǎn)310萬元予以查封、凍結。2021年5月7日,一審法院出具(2021)魯1422訴前調90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310萬元銀行存款或同等價值財產(chǎn),立即開始執(zhí)行。可是,被告強勁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管轄異議,要求按法律規(guī)定將該案移送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2021年6月16日,寧津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管轄異議不予審查告知書,即(2021)魯1422訴前調907號。
到2022年10月18日,寧津法院立案一審。原、被告方分別呈上不同的合同。二者截然對立,孰真孰假?
一審,原告博士特公司舉證在線下和被告方強勁公司簽署了口罩機合同,即《設備采購合同》(合同編號SDBSTSB-03)及其補充協(xié)議。該合同約定強勁公司交付的口罩機是2臺一拖二全自動平面口罩機、2臺全自動N95口罩機,交貨時間為2020年3月31日和地點為本公司地址,以及口罩機由強勁公司負責運輸與運費。以及口罩機質量要求和主要參數(shù)配置、付款方式和違約金100萬元、管轄法院等條款。
博士特公司訴求,解除與被告強勁公司于2020年2月14簽訂的《設備采購合同》,法院判決被告返還200萬貨款,并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世紀付清止期間的利息;判決被告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判決被告支付運費15100元;賠償原告鑒定費66200元;判處唐、廖兩被告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博士特公司舉證《設備采購合同》第六條約定,待(口罩機)調試完成無質量問題且質保期滿一年供方履約其相應義務后一周內(nèi)無息返還剩余的10%質保金。原告主張,被告強勁公司交付的2臺全自動口罩機遠遠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每分鐘生產(chǎn)至少120片合格成品數(shù)以及合格率不低于99%參數(shù)要求。另外2臺半自動N95口罩機并非合同約定的全自動N95口罩機。對于口罩機質量問題,被告強勁公司應當于貨物交付前明知。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異議,要求退還設備,被告強勁公司至今未予解決。另,兩被告唐、廖為夫妻,系強勁公司的全資股東。被告廖,存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款項的情況。兩人不能證明其個人財產(chǎn)獨立于是公司財產(chǎn)的情況下,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原告舉證遭到被告強勁公司反駁。強勁公司,認定博士特公司舉證的《設備采購合同》是偽造的。
強勁公司質證,首先解釋雙方通過微信渠道簽訂的口罩機合同是兩份《抗疫設備強勁銷售合同》(合同編號QJ2020-02-13、QJ2020-02-15)。合同規(guī)定了7臺、兩種款式機器等,總貨款300多萬元;在博士特公司支付貨款后,強勁公司根據(jù)貨款金額供應相應的口罩機,并調試完成。此外,雙方并無違約條款和管轄法院等約定,保修期一年。
被告確定己方從未與原告簽訂過設備采購合同、補充協(xié)議,原告以偽造的設備采購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主張權利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經(jīng)司法鑒定,最終確定《設備采購合同》落款處的印章并非強勁公司使用過的印章,法定代表人唐志勇簽字來自PS造假術。
強勁公司主張的關鍵證據(jù),一條條戳穿原告博士特公司的合同造假。
被告質證原告除了偽造合同外,還偽造原告法定代表人邢學通從山東乘高鐵到東莞簽訂口罩機《設備采購合同》的4張高鐵車票。車票觸摸時有墨水痕跡,令被告方察覺車票造假并予以確證。進而,被告方向12306核實其中三趟車次因新冠疫情停運。況且,邢學通舉證自己到被告方公司簽合同的照片亦露餡。因為照片里有個被告方員工胡敏,但胡敏緣于新冠疫情被隔離在老家,根本沒在公司。被告還質證,原告公司的口罩機銷售清單、案涉設備的銘牌、案涉口罩機的圖紙以及說明書均造假。
2021年7月23日下午,寧津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到博士特公司查看口罩機運營狀況。被告方拍下現(xiàn)場許多口罩產(chǎn)品的圖片,表明被告交付的4臺口罩機無質量問題。被告方還發(fā)現(xiàn)原告公司的口罩機多了銘牌,亦說明原告方對案涉口罩機進行了改造。
寧津法院應該查明,雙方直到2021年打官司之前有沒有溝通過口罩機質量問題?強勁公司表示,直到忽然接到起訴狀,博士特公司都沒有提及口罩機質量問題。當寧津法院自2022年10月18日起立案一審后,博士特公司則反駁稱與對方有所溝通。當庭,原告博士特公司舉證被告強勁公司供應的2臺一拖二全自動平面口罩機存在質量問題。根據(jù)原告鑒定申請,寧津法院于2022年9月23日——29日委托蘇州恒林校準檢測有限公司鑒定,后者出具蘇恒林【2022】質鑒字第08號質量鑒定報告,確定該設備不能正常使用??墒牵嫔暾埖目谡謾C質量問題和蘇州公司檢測的結果,并不相同。
對此,被告抗辯稱,2021年在寧津法院組織下發(fā)現(xiàn)被告交付的口罩機正常生產(chǎn)的口罩產(chǎn)品,以及被改裝的銘牌。并質疑2022年法院委托蘇州公司檢測有質量問題的2臺一拖二全自動平面口罩機并非原版貨,于是不認可檢測出問題的結論。
被告方綜合判斷,原告方法定代表人邢學通根本沒到被告強勁公司簽口罩機合同《設備采購合同》及其補充協(xié)議。
另外,原告博士特公司否認委托邢志政與被告洽談口罩機生意時,其實,被告方有備而來。早在出庭之前的2022年8月17日,刑志政到廣東省東莞市東莞公證處做了一番公證:邢志政自述和博士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邢學通是同村民,邢學通委托他于2020年2月聯(lián)系強勁公司商談口罩機購買生意進行公證。邢志政的微信中有相關證據(jù),證實強勁公司和博士特公司口罩機買賣合同糾紛的真相。就此,邢志政到東莞公證處特來作了保全證據(jù)公證。就此,強勁公司掌握了邢志證的公證資料,請他出庭作證支持己方。
被告強勁公司申請寧津法院調查己方質證原告博士特公司假合同的重要證據(jù),但是法院無動于衷。反而,一審法院對原告證據(jù)僅僅做形式審查,未啟動實質調查。一審法院還算有點自知之明,沒支持原告的100萬違約金訴求。于是,寧津法院離奇地認定原告方具有證據(jù)優(yōu)勢。在一審判決書,寧津法院“故綜合全案,原告提交的《設備采購合同》掃描件比被告強勁公司提供的《抗疫設備強勁銷售合同》微信傳輸照片打印件更具有證據(jù)優(yōu)勢。“
2023年1月19日,寧津法院宣布(2022)魯1422民初2520號判決書,蹊蹺地判決原告博士特公司勝訴。
對于一審敗訴,被告強勁公司老板唐志勇冥冥之中有種不祥的預感。從廣東東莞抵達山東寧津應訴的第一天晚上,他外出用餐的時候,落座不久便被服務員不慎將醬料碟打潑在身。他不快,瞬間暗想,難道一審官司將不妙?
被告強勁公司痛感葫蘆僧判葫蘆案,堅決不服,向山東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二審曖昧判決,再審翻轉勝訴
德州中院二審,認定被上訴人博士特公司老板邢學通提交的四張列車車票造假,于是不予認定被上訴人所稱其通過該四張車票載明的列車往返上訴人處商討簽訂合同事宜的事實。據(jù)此,二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博士特公司)不能提供傳輸《設備采購合同》的原始載體,該合同的證據(jù)來源難以確定,該合同文本所記載的內(nèi)容真實性難以確認。一審法院以證據(jù)優(yōu)勢原則認定《設備采購合同》有效證據(jù)不足,本院予以糾正?!?/p>
然而,二審法院奇怪地亦未認定上訴人強勁公司提交的兩份《抗疫設備強勁銷售合同》真實。
所以,德州中院判決曖昧,居然對雙方提交的不同合同均未認定真實,沒有甄別孰真孰假。
2023年5月26日,德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2023)魯14民終1104號,判定支持上訴人強勁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法院判決結果部分錯誤,應予以糾正。在二審判決書,德州中院支持被上訴人博士特公司解除與上訴人強勁公司的口罩機合同,上訴人作為違約方應該返還被上訴人已支付的200萬元、支付利息損失并承擔鑒定費及鑒定人差旅費,被上訴人也返還涉案4臺口罩機。
對于騎墻的二審判決,上訴人強勁公司照舊不服,堅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強勁公司不屈兩審判決,堅持要討回公道。再審進展峰回路轉,開始利好強勁公司。
2024年4月29日,山東省高院做出民事裁定書。(2024)魯民勝1505號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審;再審期間,終止原判決的執(zhí)行?!?/p>
強勁公司維權,曙光乍現(xiàn)?!吧礁F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再審申請人強勁公司等人員抵達山東省會濟南,準備出庭。第一天用餐時,唐志勇又碰到一個小插曲。服務員不小心,打碎了他的茶杯。別人可能惱了,而他心頭竊喜,難道這是山東高院將打破兩審法院不利己方敗局的兆頭?
據(jù)再審民事判決書,博士特公司再審提交2020年7月9日其公司開具的退/換貨聯(lián)系函,主張已通過EMS郵寄至被申請人,單號1184385711570;2020年8月6日開局的退/換貨催促函,已通過EMS郵寄至被申請人,單號1184385713270。強勁公司質證稱,不確認該證據(jù)的三性,我方從未收到過兩份函件?!瓣P于郵政快遞查詢單,強勁公司通過EMS官方平臺查詢均無法查詢到相關的快遞信息,故博士特公司提交的兩份快遞單據(jù)是偽造的。經(jīng)向EMS核實,在快遞信息上加蓋印章不會顯示哪一天甚至顯示哪一刻,因此博士特公司提交的郵政快遞查詢單明顯與客觀情況不符。”就此,強勁公司質疑:結合博士特公司偽造《設備采購合同》、高鐵票、銷售清單、照片等情況,被申請人明顯再一次偽造證據(jù)。即使有快遞單也無法證明郵寄的是退換貨函件,邢學通在2020年4月5日與唐志勇首次添加微信好友,之后有長達一年時間的聊天記錄,但從未提出過(口罩機)所謂型號不對,質量有瑕疵的異議。
對于雙方合同變更為7臺三款口罩機一事,山東高院綜合確認,再審申請人強勁公司所提供的證據(jù)相比被申請人博士特公司具有明顯的證據(jù)優(yōu)勢,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原審對此認定不當,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此外,山東高院綜合判斷邢志政是被申請人博士特公司的業(yè)務代表。
再審時,申請人強勁公司繼續(xù)質證被申請人博士特偽造證據(jù)
2025年2月24日,(2024年)魯民再222號民事判決書,終審判決再審申請人強勁公司勝訴。山東高院,不支持博士特公司解除和強勁公司的口罩機買賣合同。對于山東高院支持博士特公司2臺一拖二平面全自動口罩機的退貨問題,強勁公司持有異議,但囿于司法訴訟成本與公司運營受影響等巨大壓力,無奈吃啞巴虧。
未成交口罩機損失,維權到底
山東再審判決書,提及強勁公司對未交付的3臺口罩機另行狀告博士特公司。怎么一回事?
花開兩朵,各表一支。
據(jù)了解,強勁公司經(jīng)與博士特公司業(yè)務代表邢志政溝通,由于博士特公司未支付達到《抗疫設備強勁銷售合同》約定的余額,因此,未發(fā)剩余的3臺口罩機至博士特公司,并得到博士特公司認可。就此,邢志政出庭作證予以說明。
博士特公司未按合同付款的3臺口罩機,滯于強勁公司5年多
2023年4月份,強勁公司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簡稱“東莞第三法院”)起訴博士特公司支付剩余3臺口罩機貨款。東莞第三法院以起訴人的《抗疫設備強勁銷售合同》未被山東寧津法院一審判決書(2022)魯1422民初2520號采信提起起訴構成重復訴訟為由,于2023年4月26日裁定不予受理,詳見(2023)粵1973民初11316號。
于是,強勁公司5月份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東莞中院“)上訴。7月20日,東莞中院出具(2023)粵19民終6761號民事裁定書,撤銷東莞第三法院裁定,指令其立案受理。
2024年8月29日,東莞第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山東德州中院二審(2023)魯14民終1104號關于強勁公司和博士特公司解除口罩機買賣合同的生效判決未依法被推翻為由,東莞第三法院駁回強勁公司起訴。
2025年3月31日,東莞中院二審判決。(2024)粵19民終8886號民事判決書顯示,”(上訴人強勁公司和被上訴人博士特公司的)案涉合同簽訂距今已近五年,雙方因相關糾紛歷經(jīng)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序,繼續(xù)履行合同對雙方均無益處且增加訴累。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強勁公司要求(博士特公司)支付剩余機器的貨款,繼續(xù)履行案涉合同,本院不予支持?!?,不過,該終審判決雖然駁回上訴,但給上訴人指出了一條維權之路:“強勁公司如因無法繼續(xù)履行造成相應損失,可另案主張權利。”
對此,強勁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志勇于8月21日上午明確表態(tài),強勁公司將繼續(xù)向東莞第三法院起訴博士特公司,要求對方支付剩余3臺未交付口罩機的損失費、違約金與占地費等費用,將維權進行到底!
140多萬執(zhí)行款,寧津法院何日返回?
經(jīng)過山東高院再審勝訴,強勁公司贏了與博士特公司的法律糾紛。但是,讓強勁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盡管再審判決已過了半年多,一審法院寧津法院怎么至今還沒返回140多萬執(zhí)行款?
之前寧津法院一審時,強勁法院已申請對博士特公司進行財產(chǎn)保全,已執(zhí)行。
當?shù)轮葜性航K審判決后,一審法院寧津法院于2023年6月6日從通過司法渠道從強勁公司賬戶劃走2258923.28元。
強勁公司打贏再審官司,苦盼寧津法院返回140多萬執(zhí)行款
2025年8月23日,寧津法院最近一次回復強勁公司,態(tài)度仍然含糊:案件還在處理中。
發(fā)稿前,寧津法院尚未向強勁公司返回140多萬執(zhí)行款......
8月31日清晨,珠三角一隅的強勁公司。唐志勇站在門口,準備新的一天做事??墒牵幌氲綄幗蚍ㄔ和享车貓?zhí)行,唐老板忍不住,再一次遙望北方,長嘆:“寧津法院,哪一天才能返回我們上百萬的執(zhí)行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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