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可以按期釋放的,即便生效的判決裁定尚未作出。
即便還是在二審審理期間,只要一審判決的刑期滿了,法院都會先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qū)?,之后繼續(xù)進行審理的。
而且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是不會增加刑罰的。因為法律規(guī)定了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接下來我們展開說明一下,相信你花一分鐘時間看完這篇文章也就明白了。
1.對于在押的嫌疑人來說,能夠釋放回家,當然是最大的一個盼頭了。
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很多人在拿到一審判決之后。如果看到一審判決距離最終的釋放日期比較接近,就會選擇放棄上訴。
主要就是擔心,一旦上訴可能會增加刑期。
對此,其實完全不用擔心,因為法律規(guī)定了一個上訴不加刑的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guī)定限制。
2.對于上訴不加刑原則,我們可以從如下幾個層面把握。
第1個層面是,僅有上訴而沒有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不得加重處罰。哪怕是二審法院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之后,如果沒有新的追加起訴的事實和罪名,也不得加重處罰。
換句話說,要想加重處罰,只有一個原則,就是得有檢察院的抗訴,或者檢察院的補充起訴。
第2個層面是,上訴不加刑包含多重含義,既包括不得加重主刑的刑罰,也包括不得加重附加刑的刑罰,還包括不得由緩刑改判實刑,不得增加緩刑考驗期。
3.在這種背景下,就出現(xiàn)題主所提問的問題。
對此,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很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70條規(guī)定,對于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應(yīng)當立即釋放。
不過,此釋放非彼釋放,這個釋放是要通過取保候?qū)彽姆绞结尫?,而非刑滿釋放。
也就是說,即便釋放了,身上還會背著一個強制措施,就是取保候?qū)彙?/p>
這個取保候?qū)彆恢毖永m(xù)到二審判決生效才會解除。
如前文所述,只要沒有出現(xiàn)檢察院抗訴或者補充起訴的情況,那就把心放到肚子里,耐心的等待二審終審判決就行了。
不過這時候一定要注意遵守取保候?qū)徠陂g的相關(guān)規(guī)定,接到傳喚及時到案,不要做有礙訴訟的行為。
4.而如果二審改判了,判出了更輕的處罰,甚至判處了無罪,那么你就可以考慮申請是否申請國家賠償了。
但是需要注意,我國國家賠償法構(gòu)建的是無罪賠償?shù)幕驹瓌t。也就是說,只有最終已被宣告無罪,才會得到國家賠償。
而只要最終被認定有罪,哪怕是被定罪免刑了,也是無法得到國家賠償?shù)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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