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113期】
近日,汝城法院大坪法庭審結了一起因土地糾紛引發(fā)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通過明晰法律責任、平衡雙方利益,最終判決原、被告承擔同等責任,案件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賠償義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主動支付了賠償款,一場持續(xù)數(shù)月的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2025年4月,范某某與朱某某因土地糾紛發(fā)生爭執(zhí),因雙方情緒激動導致矛盾升級,由口角轉為肢體沖突。事發(fā)后,當?shù)嘏沙鏊?、司法所及村委會迅速介入,多次組織調解,但因雙方均堅持己見,調解工作陷入僵局。2025年7月,范某某向汝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朱某某賠償因受傷導致的各項損失6000多元,朱某某亦提出反訴。
大坪法庭受理案件后,本著“標的小但糾紛不小”的想法,承辦法官在開庭前后多次走訪了派出所、村委會,前往當事人家中做思想工作,通過庭審全面還原了沖突經(jīng)過,因分歧較大,當事人未能達成一致協(xié)議,遂作出民事判決書認定:
雙方起因是土地糾紛,本應和睦相處,遇到問題,雙方應當遵守善良風俗,相互體諒,通過協(xié)商或其他正當方式解決,但均未冷靜處理,在相互爭吵后進而發(fā)生肢體沖突,導致雙方均有不同程度的受傷,對此,雙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綜合本案實際案情,考慮打架的起因、經(jīng)過和結果,確定雙方承擔同等責任。經(jīng)核算,本訴與反訴相抵后,判決由朱某某賠償范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500多元。
宣判當日,法官指出:判決不是目的,化解矛盾才是根本。宣判后,承辦法官又前往村委,就判決理由及結果向村干部通報,希望繼續(xù)做當事人工作,能夠息訴服判。案件生效前,承辦法官均接到了當事人服判的意思表示;案件生效后,經(jīng)承辦法官溝通,朱某某自覺履行了賠償義務。
今年以來,大坪法庭通過"先行調解+判后跟蹤"模式讓10余份法律文書“落地生金”。不僅意味著當事人權益的實質兌現(xiàn),更折射出基層司法從"結案了事"向"案結事了"的深刻轉變。大坪法庭的探索證明,通過"先行調解"前端消弭對抗、"判后跟蹤"后端鞏固成效的雙軌機制,有效激活法律文書的生命力,讓司法裁判真正成為化解矛盾的"終局方案"。
「供 稿」周華勇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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