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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張自己支付的 248 萬余元購房款被用于他人購房,以不當?shù)美麨橛善鹪V要求返還,被告則堅稱購房款系自行支付,與原告無關。近日,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原告證據(jù)不足,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為不當?shù)美m紛中 “舉證責任分配” 及 “事實認定” 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18 年 3-10 月:被告自行出資購房,手續(xù)齊全
2018 年 3 月 19 日,周琳(被告,勝訴方)通過甲公司(居間方,化名)購買 “一號房屋”,與賣方張某、甲公司簽訂《委托購買協(xié)議》,約定總房款 670.8568 萬元,另支付補償金 25 萬元。當日,周琳之夫王浩向甲公司支付購房款 268.4835 萬元及補償金 25 萬元;3 月 21 日,又支付 70 萬元,甲公司出具相應收據(jù)。
3 月 22 日,周琳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認購協(xié)議書》,確認購買 “一號房屋”。9 月 20 日,王浩及其母馬蘭分別向甲公司支付 202 萬元、200 萬元,完成剩余購房款支付。10 月 11 日,周琳與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xiàn)房買賣合同》,甲公司出具全額購房發(fā)票,并協(xié)助周琳辦理入住手續(xù),周琳隨后取得房屋并已出售。
2. 2018 年 9 月:原告委托他人付款,后主張款項被挪用
2018 年 9 月,林峰(原告)通過微信與自稱甲公司銷售副總的李濤溝通購房事宜。9 月 19 日,林峰將自己的工商銀行卡交予李濤,由李濤代為刷卡向甲公司支付 248.8568 萬元,李濤遮蓋刷卡憑條簽名處拍照發(fā)給林峰,告知購房款已支付。
此后,林峰未收到房屋,也未追回款項。2022 年 8 月,林峰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甲公司,庭審中得知甲公司主張其支付的 248.8568 萬元被用于支付周琳購買 “一號房屋” 的首付款。林峰遂撤回對甲公司的起訴,轉(zhuǎn)而以不當?shù)美麨橛善鹪V周琳,訴求:1. 判令周琳返還購房款 248.8568 萬元;2. 判令周琳支付相應利息;3. 訴訟費由周琳承擔。
3. 爭議焦點:原告款項是否被用于被告購房
林峰主張:李濤代其支付的 248.8568 萬元被甲公司用于周琳的購房款,周琳構成不當?shù)美瑧颠款項及利息。
周琳抗辯:1. 購房款均系本人及家人支付,有銀行轉(zhuǎn)賬記錄、發(fā)票為證,未使用林峰款項;2. 林峰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3. 林峰應向李濤或甲公司主張權利,與自己無關聯(lián)。
另查,甲公司相關人員陳某因涉嫌詐騙已被刑事立案偵查。
二、案件分析
1. 爭議焦點
周琳是否使用林峰的 248.8568 萬元支付購房款,是否構成不當?shù)美?/p>
林峰的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林峰主張權利的對象是否正確?
2. 勝訴關鍵:被告已足額自行出資,原告舉證不足且主張對象錯誤
(1)周琳已全額支付購房款,未從林峰處獲益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不當?shù)美铦M足 “一方獲利、他方受損、獲利與受損有因果關系、獲利無法律依據(jù)” 四個要件)。
事實推導:① 周琳提交的銀行流水顯示,其通過丈夫王浩、婆婆馬蘭分三次支付購房款:2018 年 3 月 19 日 268.4835 萬元、3 月 21 日 70 萬元、9 月 20 日 402 萬元,合計 740.4835 萬元(含補償金),與購房所需金額一致,且甲公司出具了全額發(fā)票,足以證明款項系自行支付;② 林峰支付 248.8568 萬元的時間為 9 月 19 日,金額、時間均與周琳的付款記錄不匹配,無法證明該款項用于周琳購房;③ 周琳未因林峰的付款獲得任何利益,不符合不當?shù)美?“一方獲利” 的核心要件。
(2)林峰主張 “款項被用于被告購房” 證據(jù)不足,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事實推導:① 林峰僅依據(jù)甲公司在另案中的單方陳述主張款項被用于周琳購房,但未提交直接證據(jù)(如甲公司的款項劃轉(zhuǎn)記錄、李濤的確認說明等);② 周琳否認甲公司所述的 “刷卡憑條簽名” 系本人所簽,林峰亦未申請筆跡鑒定;③ 現(xiàn)有證據(jù)僅能證明林峰向甲公司付款,無法證明該款項與周琳的購房行為存在關聯(lián),林峰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3)林峰起訴已超訴訟時效,且主張權利對象錯誤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事實推導:① 林峰 2018 年 9 月 19 日付款,若認為權利受損,應在 2021 年 9 月 19 日前主張權利,但其 2023 年才起訴周琳,已超過三年訴訟時效;② 林峰的款項支付給甲公司,即使存在挪用,也應向合同相對方甲公司或?qū)嶋H操作人李濤主張權利,周琳作為善意購房人,與林峰無直接法律關系,并非適格被告。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林峰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財產(chǎn)保全費由原告林峰負擔。
四、案件啟示
1. 付款人避坑:3 個核心風險防范要點
親自辦理付款,留存完整憑證
支付大額款項時,務必親自操作,避免將銀行卡、密碼交予他人代付;付款后索要并留存完整的付款憑證(如無遮蓋的刷卡憑條、發(fā)票、收據(jù)),注明款項用途,明確收款主體與交易對象。
及時核實交易進度,發(fā)現(xiàn)問題盡早維權
付款后定期核實交易進展(如購房時查詢房屋備案情況、付款后確認對方是否履行義務),若發(fā)現(xiàn)款項被挪用或?qū)Ψ竭`約,應在三年訴訟時效內(nèi)通過協(xié)商、訴訟等方式維權,避免因時效屆滿喪失勝訴權。
明確責任主體,精準主張權利
發(fā)生糾紛時,應向直接交易對象或責任方主張權利(如向收款方、合同相對方追責),避免向無關聯(lián)的第三方主張權利,浪費時間與訴訟成本;若涉及刑事犯罪(如詐騙),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刑事偵查固定證據(jù)。
2. 善意第三人保護:2 個關鍵操作指引
購房時核查房屋權屬,確保交易合法
購買房屋等大額財產(chǎn)時,通過不動產(chǎn)登記中心查詢房屋權屬狀況,確認賣方有權處分;選擇正規(guī)中介機構,簽訂書面合同,留存全部付款憑證、合同文本,證明交易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遭遇糾紛時積極舉證,證明自身無過錯
若被卷入他人糾紛(如本案中被主張使用他人款項購房),應及時提交自身出資證據(jù)(銀行流水、發(fā)票、合同),證明交易合法、款項系自行支付,無不當?shù)美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 核心提醒:民事糾紛 “舉證為王,對象正確”
本案的核心裁判邏輯是 “不當?shù)美铦M足法定構成要件,權利人需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浞肿C據(jù),且應向適格義務人主張權利”。無論是付款人還是善意第三人,在民事活動中都需注重證據(jù)留存,明確法律關系,避免因操作不當、維權不及時或主張對象錯誤導致權益受損。
建議涉及大額款項支付或財產(chǎn)交易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審核交易流程、合同條款,防范法律風險;發(fā)生糾紛后,在律師指導下收集證據(jù)、確定維權對象,通過合法途徑高效解決爭議。
法律小貼士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主張不當?shù)美囊环剑柰瑫r證明 “對方獲利、自己受損、獲利與受損存在因果關系、對方獲利無法律依據(jù)”,缺一不可,否則將承擔敗訴風險。
(此案例發(fā)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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