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主要的原因:牟取非法經濟利益。實踐中,出售富余票的企業(yè)通常向受票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開票費。
實踐當中,由于企業(yè)經營原因,進項高于銷項的情形并非不可能出現,比如企業(yè)當期集中進行原料進貨準備生產、銷售新產品,而原有產品銷售相對疲軟,則可能會導致在一段時間內進項高于銷項,對于這種情況,往往可以通過結轉的方式在下一期抵扣。但如果企業(yè)長期處于進項高于銷項的情況,則可能會引發(fā)稅務機關的風險預警,畢竟從稅務 機關的視角而言,長期處于“進項高于銷項”,就意味著“賣不出東西還使勁采購原料”,是明顯異常的經營狀態(tài)。
文/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不久前,我們在文章《》提到了出售“富余票”的行為模式。可以說,出售“富余票”,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中最常見的一種形態(tài)。
今天,我們將用兩篇文章的篇幅,與大家介紹一下到底什么是“富余票”,出售“富余票”為什么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以及司法機關、稅務機關與稅務犯罪案件之間的交鋒實錄。
一、什么是“富余票”?
所謂“富余票”,一般指的是“富余的銷項票”,即企業(yè)因部分消費者未索取發(fā)票,導致申報銷售額實際大于開票金額而產生的未開具發(fā)票的額度。譬如,手機店出售iPhone手機的售價是8999元,但大多數購買手機的消費者是個人用戶,沒有抵扣發(fā)票的需求,所以購買手機后不會索取發(fā)票,因此便出現“申報銷售8999,開票數額為0”的情況,而這里面的差額(8999-0=8999元)便是手機店的富余票額度。
二、為什么要出售“富余票”?
有行為必有目的,搞清楚為什么企業(yè)要出售“富余票”,才能更好地對這一類犯罪的本質進行把握。據筆者研究,企業(yè)出售“富余票”的目的主要有幾點:
最主要的原因:牟取非法經濟利益。實踐中,出售富余票的企業(yè)通常向受票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開票費。比如,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2018)皖01刑終457號案件中,經營手機批發(fā)和零售業(yè)的被告人利用個人消費者通常不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存在“富余票”的狀況,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收取票面金額約4%-5%的費用,向下游企業(yè)虛開、出售用于抵扣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594張,稅款金額共計8488812.94元,共計獲利400萬余元。
其他原因一:規(guī)避稅務風險、平衡稅負。除了牟利之外,規(guī)避稅務風險也是行為人出售“富余票”的目的之一。企業(yè)因實際購買方(如個體戶、消費者)不需要發(fā)票,有時候甚至會導致進項稅額高于銷項稅額的“進銷倒掛”情形,導致當期進項發(fā)票無法正常抵扣。實踐當中,由于企業(yè)經營原因,進項高于銷項的情形并非不可能出現,比如企業(yè)當期集中進行原料進貨準備生產、銷售新產品,而原有產品銷售相對疲軟,則可能會導致在一段時間內進項高于銷項,對于這種情況,往往可以通過結轉的方式在下一期抵扣。但如果企業(yè)長期處于進項高于銷項的情況,則可能會引發(fā)稅務機關的風險預警,畢竟從稅務機關的視角而言,長期處于“進項高于銷項”,就意味著“賣不出東西還使勁采購原料”,是明顯異常的經營狀態(tài)。
其他原因二:上游開具了自身不能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因此只能通過“對外專賣”的方式,將其“轉開(轉賣)”給有抵扣資質的企業(yè)。最典型的例子,供應商為了簡化開票流程、逃避消費稅征收,將汽油開票為航空煤油。然而,只有航空公司、物流與貨運企業(yè)、符合條件的制造業(yè)企業(yè)和建筑企業(yè),在符合特定標準的情況下才能抵扣航空煤油發(fā)票,因此購買汽油而收到航空煤油發(fā)票的企業(yè),只能通過出售“富余票”的方式,將這些票據開具(賣)給上述符合條件的企業(yè)。
最后,“富余票”購買方的視角來看,企業(yè)購買“富余票”的目的往往有兩個,一是通過購買“富余票”的方式虛增成本,抵扣銷項稅以降低企業(yè)稅負,二是洗白灰色支出,這一部分,我在《》一文中有所提及。
三、哪些行業(yè)容易出現出售“富余票”的現象?
從上文來看,我們不難總結出,出售“富余票”現象頻發(fā)的行業(yè),有著“購貨方是個人”的共同點,根據過往的判例,我們發(fā)現,出售“富余票”常見于加油站、零售批發(fā)、住宿餐飲、石化、紡織、醫(yī)藥、物流、建材、電商直播行業(yè)等行業(yè)。篇幅所限,筆者僅選取有代表性的幾個行業(yè)進行介紹。
1.加油站。加油站的主要汽油采購受眾是個體機動車駕駛員,除公務用車、經營用車有報賬或抵扣需求,否則大多駕駛員并不會主動索取發(fā)票,由此而產生大量的“富余票”。在一段時間內,加油站是對外銷售“富余票”的重災區(qū)。
2.石化行業(yè)。石化行業(yè)中,通過“變名銷售”(如銷售汽油但開具航空煤油發(fā)票)的方式以逃避消費稅,并利用空殼公司洗票的操作十分常見,這種操作往往與出售“富余票”的手段深度綁定,只不過此處的“富余票”是“因無法抵扣而被動富余”,往往需要“變票”的方式對外開出。除了“汽油變航空煤油”外,還有“瀝青、重質油變燃料油、汽油”“原油、成品油變運輸費”等情形。
3.電商直播行業(yè)。直播平臺的充值用戶多為個人(如打賞主播的粉絲),根據增值稅原理,個人作為最終消費者無抵扣需求,通常不主動索取發(fā)票,平臺雖產生真實銷售收入(如虛擬貨幣銷售),但因未開具發(fā)票而形成“富余票額度”。此外,直播平臺往往會提供“投流服務”,該服務以直播平臺對特定賬戶、視頻進行流量推廣為主要內容,但流量的真實數量往往難以甄別計算,且數量龐大的投流服務購買者是個人,因而容易產生“富余票額度”。實踐中,平臺往往將本應開給個人消費者的發(fā)票,以“信息技術服務”“流量充值”等品名開給空殼公司,由空殼公司收購富余票后再轉售給需要發(fā)票抵扣的公司,以此形成“平臺→中介→受票方”灰色鏈條。
四、結尾
以上,便是出售“富余票”這一行為的基礎性介紹。我們在文章《》中曾經介紹稱,出售“富余票”是“票貨分離”的一種行為模式,若案涉發(fā)票被抵扣,則極有可能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當然,不同的“富余票”出售行為模式,也將使得最終的罪名定性有所不同,我們下期再談。謝謝大家。
[完]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yè)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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