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趙宏,北京大學法學教授
標題為編者所擬
就在幾天前,胖東來的一則招聘信息悄悄登上熱搜。創(chuàng)始人于東來在社交平臺宣稱,新鄉(xiāng)第三家胖東來開始進入招工階段,預計招聘約1000人,其中20%的崗位提供給退伍邊防軍人,另有2%的崗位留給有犯罪前科的刑釋人員。此舉一出即引發(fā)眾多網(wǎng)友關注,也收獲不少贊譽,認為該公司真正做到了人性化管理,且為整體社會做了良好示范。
01
為何會對有前科者產(chǎn)生社會偏見?
事實上,如何實現(xiàn)有違法和犯罪前科者的社會復歸,一直是近年來法律界熱議的問題。
一方面,法律界始終在呼吁,即使是有違法和犯罪前科者,其人格尊嚴同樣要受到法律保護,國家和社會應當在入學、就業(yè)、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這些有違法和犯罪前科者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指導,且應盡力使其不受歧視。
另一方面,我國犯罪和違法的附隨效果過于嚴苛,始終是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領域不容忽視的問題。這些附隨效果,不僅表現(xiàn)為大量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甚至是層級較低的規(guī)范性文件,都對有犯罪和違法前科者的從業(yè)資格和行為自由進行廣泛的限制。
這些限制性影響,甚至還會殃及有犯罪和違法前科的家人親屬。典型的例如,我國公民在就業(yè)、入學和參軍時都會面臨政審考察,而政審時一般都會考察被政審人的家庭成員及親屬,如果其有違法和犯罪前科,就極有可能影響甚至剝奪被政審人的入學、就業(yè)、入伍、入黨等權利或資格。故而,所謂“政審查三代”的說法,并非空穴來風。
制度上的區(qū)別對待,反映在社會生活中,就是這些有違法犯罪前科者同樣在社會飽受歧視嫌惡和精神羞辱。法律在此也出現(xiàn)了明顯撕裂,即我們一方面呼吁平等對待所有人,其中當然包含有違法犯罪前科者;另一方面卻對這些人的社會復歸設置了重重障礙,一個人一旦違法犯罪,幾乎就相當于終身被貼上了劣跡標簽。
值得關注的是,即使上述問題已經(jīng)在法律上被廣泛關注,法律工作者也嘗試不斷推進對嚴苛的犯罪和違法附隨效果的廢除,但這項工作卻同樣遭遇質疑。
質疑的原因,又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其一,如果將違法和犯罪的附隨效果徹底廢除,那是否意味著違法和犯罪的成本太低,對于那些遵紀守法、身家清白之人是否不夠公平;
其二,在一般人的認知里,有違法和犯罪前科者都是道德感更低,法治意識也相對淡漠的人,這些人的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險性也更大,所以即使刑滿釋放也應該嚴加防范,由此才能確保其他公眾的安全;
其三,很多違法犯罪似乎都有很強的成癮性,典型的就是猥褻和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不對這些人進行嚴加防范勢必會影響未成年人等更弱勢的群體;
其四,限制違法犯罪人員及其家人親屬考公、參軍,也是因為這些工作崗位對個人道德的要求更高,甚至很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貪污受賄的公職人員,他們的子女已從其犯罪中獲利,如果允許其考公參軍,對于其他沒有權勢依傍的普通人而言同樣也不公平。
只要將犯罪附隨效果廢除,可能就會讓人不再有所忌憚而隨意違法,這樣的擔憂,本質上仍舊是被重罰重刑主義觀念所支配。他們所傾向的,也仍舊是用極端嚴苛的懲罰來杜絕犯罪。
但是,“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的重刑重罰觀念,不僅已與現(xiàn)代法治所強調(diào)的“過罰相當”原則嚴重抵牾,而且也早被證明無益于遏制犯罪。因為若僅因一次小錯小過就被徹底推向社會對立面,反而會讓行為人喪失希望,破罐破摔,釀成更嚴重的犯罪。
而且,“一人有過,殃及全家”的連坐思想,背后更是掩藏著現(xiàn)代文明絕不能容忍的血統(tǒng)觀念,其本質又與根據(jù)出身、家庭、種族、性別等因素而對個人進行區(qū)別對待和社會資源的恣意分配沒有任何區(qū)別,也與我國憲法所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徹底悖離。
總之,那些擔憂若不對有違法和犯罪前科者進行持續(xù)乃至終身懲戒就會導致違法成本過低的觀點,無視了法律已為這些違法犯罪者設定了符合其違法情節(jié)的懲罰。換言之,他們已經(jīng)承受了與其違法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相當?shù)倪`法成本,也為自身過錯付出了包括人身自由在內(nèi)的代價;倘若再對其進行過度懲罰,毋寧是對個體人格尊嚴的嚴重貶損。
02
對有前科者的社會偏見錯在哪?
在大眾的一般認知里,有違法犯罪前科者的道德感就一定更低,但這個認知并不一定就是對的。現(xiàn)實中,行為人違法犯罪的原因相當復雜,的確有因為道德感欠缺的或法治意識淡薄的,但還有數(shù)量眾多的違法犯罪者僅僅就是因為無聊、無知、怠惰、疏忽甚至是意氣用事就釀成悲劇。甚至,很多人的行為被歸入違法犯罪還有法政策的因素,典型的例如這幾年高居犯罪排行榜前列的醉駕以及幫信犯罪。
而且,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已經(jīng)顯示,我國近年來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人數(shù)已占刑事生效判決總人數(shù)的85%以上。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已經(jīng)邁入“輕罪時代”,也因此,被貼上犯罪標簽的大多都不再是大眾刻板印象里的“罪大惡極之人”。與犯罪相比,那些僅因治安違法就被終身標注的行為人,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社會危害程度”都更低。
所以,完全不區(qū)分違法犯罪的情形緣由就一律重罰重刑,甚至讓這些人終身都背負違法標簽,無疑也與我們樸素的道德倫理不相符合。
而認為只要行為人曾有違法犯罪的經(jīng)歷那么其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險性就更大的認知,也是并無科學依據(jù)佐證的刻板偏見。但也因為這些偏見,總讓大眾傾向于將這些有違法犯罪前科者徹底隔絕在正常的社會生活之外,而不再給予其重返社會的機會。
這種偏見和傾向,在本質上又幾乎和人類在過去因對于很多疾病缺乏認識就傾向于對那些病患貼上道德有虧的標簽,進而使其不斷被污名和孤立,甚至加劇了整體社會對這些群體的恐懼、排擠和否定都沒有太大差異。
既然所謂“有違法犯罪前科者的再犯可能性和人身危險性都更大”的認識毫無確據(jù),再不斷強化這些觀念,并以此為由對這些人強加社會歧視,也就在法律上無法證立,更該被整體社會所摒棄。
最后,強調(diào)很多違法犯罪都有成癮性,甚至是犯罪人員的子女已從其犯罪中獲利,所以要剝奪其再獲益的機會,也是犯了以偏概全的認識錯誤。
在數(shù)量眾多的違法犯罪中,真正有科學依據(jù)證明有成癮性的可能并沒有多少,法律也已對這些易成癮性的違法犯罪者進行了特別預防。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就已規(guī)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fā)現(xiàn)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述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fā)現(xiàn)其工作人員具有上述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而認為犯罪人員的子女已從其犯罪中獲利,故要剝奪其考公參軍的機會,由此通過犯罪牽連來對此前的連惠進行糾偏的想法,也是將所有的犯罪都想象成了公職人員的貪污受賄型犯罪。但事實是,這類犯罪在犯罪總量中占比并不多,大多數(shù)犯罪都是由普通民眾,甚至是經(jīng)濟水平和文化水平偏低的人所實施。
更進一步,認為只要父母是違法犯罪人員子女就一定無法勝任公務員工作的想法,同樣是將公務員工作與其他工作進行了區(qū)別對待,認為這種“特權崗位”絕不能由身家不清白者所染指。但是,在這種傾向背后,又有多少是真的為了確保公務履行的圣潔性,更多的或許只是為了避免他人跟自己競爭這些崗位罷了。
記得電影《哪吒》里,申公豹有句臺詞是“人心中的成見是一座大山,任你怎么努力都休想搬動”。在推動對有違法犯罪前科者的附隨效果的過程中,讓人感受最深的也是,要克服法律上的歧視不易,要改變?nèi)诵牡钠姼y。我們都傾向于禁錮在自己的認知里,往前踏出一步都不容易,但若可以基于樸素的同理心試想,自己恰恰就是那個被命運隨機抽取的倒霉蛋,又會如何期待他人的目光和對待呢?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也該為胖東來為刑滿釋放人員提供的20個招聘名額點贊,它雖似星星之火,卻已為打破偏見做出了勇敢垂范,也為那些有違法犯罪前科者傳遞了來自社會和他人的接納和善意。僅憑這一點,這20個名額也該被作為這個企業(yè)的“標簽”而獲得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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