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瓊瑤指控于正作品改編侵權,憤而起訴。法院確認《梅花烙》劇本、小說著作權歸瓊瑤,認定《宮鎖連城》在人物設置、情節(jié)結構等表達層面與《梅花烙》構成實質性相似且被告具備接觸可能,判決其改編、攝制行為侵權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及賠償等責任。
本文節(jié)選自(劉樹德、楊貝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25年版)第六章第一節(jié),案例來源于(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號民事判決書。
一
案情簡介
(一)基本案情
劇本《梅花烙》于1992年10月創(chuàng)作完成,共計21集,未以紙質方式公開發(fā)表。依據該劇本拍攝的電視劇《梅花烙》內容與該劇本高度一致,由怡人傳播有限公司拍攝完成,共計21集,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中國臺灣首次通過電視播出,并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國大陸(湖南電視一臺)首次通過電視播出。電視劇《梅花烙》的片頭字幕顯示署名編劇為林久愉。林久愉在其聲明中稱,劇本《梅花烙》系由原告獨立原創(chuàng)形成,原告自始獨立享有劇本的全部著作權及相關權益。
小說《梅花烙》作者是本案原告陳喆(筆名瓊瑤),小說《梅花烙》系根據劇本《梅花烙》改編而來,于1993年6月30日創(chuàng)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臺灣地區(qū)公開發(fā)行,同年起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公開發(fā)表,主要情節(jié)與劇本《梅花烙》基本一致。
被告余征(筆名于正)系劇本《宮鎖連城》(又名《鳳還巢之連城》)《作品登記證書》載明的作者,系電視劇《宮鎖連城》的署名編劇,劇本共計20集?!蹲髌返怯涀C書》載明的劇本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2年7月17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4年4月8日,余征于2012年6月5日向被告湖南經視公司出具《授權聲明書》。
之后,原告陳喆(筆名瓊瑤)指稱余征(筆名于正)未經其許可采用其電視劇劇本及同名小說《梅花烙》創(chuàng)作電視劇劇本《宮鎖連城》,侵犯其改編權和攝制權。原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余征、湖南經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東陽歡娛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和東陽星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共同侵害了原告作品改編權及攝制權,請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電視劇《宮鎖連城》的一切電視播映、信息網絡傳播、音像制售活動以及要求被告余征在新浪網、搜狐網、樂視網、鳳凰網顯著位置發(fā)表經原告書面認可的公開道歉聲明以及其他賠償事宜。
(二)主要爭議
一審法院概括的爭議焦點為:
1.劇本《梅花烙》著作權的歸屬;
2.小說《梅花烙》與劇本《梅花烙》的關系;
3.原告主張被改編和攝制的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4.《宮鎖連城》劇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改編權;
5.《宮鎖連城》劇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攝制權;
6.侵害改編權及攝制權主體及民事責任的認定。
二
說理思路
一審法院對六個爭議焦點一一論證。法院首先認定劇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本案原告陳喆,拆分對比小說《梅花烙》與劇本《梅花烙》的關系,再認定小說《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權人均為原告陳喆,確認了原告的訴訟主體地位。其次,表明作品中足夠具體的人物設計、情節(jié)結構、內在邏輯串聯是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元素,認為如果相關作品的內容足以認定為具體的表達,那么對于其是否屬于特定情境、有限表達或公知素材,而非作者獨立原創(chuàng),這一舉證責任應在被告。再次,通過事實細節(jié)推定各被告亦具有接觸劇本《梅花烙》的機會和可能,從而滿足了侵害著作權中的接觸要件,再論述侵害改編權的相似性判斷和改編與合理借鑒的關系。最后,聚焦于作品中具體的人物設置與人物關系比對,逐個對比原告主張的作品21個情節(jié)以及作品的整體,最終認定劇本《宮鎖連城》作品涉案情節(jié)與原告作品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的整體情節(jié)具有創(chuàng)作來源關系,構成對劇本《梅花烙》及小說《梅花烙》改編的事實,從而認為該攝制行為依然屬于原告陳喆享有的攝制權的范圍內,未經許可攝制電視劇《宮鎖連城》侵害了原告陳喆享有的攝制權。最終,法院認定了各主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
論證結構圖
四
說理評析
本案屬于文化娛樂領域的知識產權案件,原被告均在娛樂圈具有一定知名度,輿論關注度較高,本案裁判文書的說理會引起社會公眾對于司法裁判公正性和合理性的廣泛關注和討論。本案二審判決書對事實認定清楚完整,說理邏輯清晰,采用了可視化圖表輔助說理、引入專家輔助人等多種論證技巧,具有典型意義。
一審判決說理的亮點在于:(1)對作品情節(jié)的概述完整、準確,采用可視化的方式進行兩個作品人物關系的對比,清晰明了地看出兩個故事人物糾葛與情節(jié)推演上的相似性(見下圖《梅花烙》與《宮鎖連城》人物關系圖);(2)用較大篇幅完整概括了兩個故事的主要情節(jié),使得未關注作品僅關注知識產權保護的人也能通過判決書了解案情全貌,包括原告主張的21個劇情的具體情節(jié)詳細對比以及在兩個作品中的整體對比;(3)本案中,于正最主要的抗辯理由即“這些橋段(瓊瑤訴于正抄襲的21個橋段)被告不承認是作為作品的表達,在本案中這些橋段也是原告根據自己的想象歸納出的思想,不是作品的表達”。劃定侵權與合法的界限是一件極其困難的事情,因為實質性相似標準所劃定的界線處于毫無相似之處和完全或近似完全的文字性相似這兩個極端之間。本案判決書明確了“文學作品中思想與表達的區(qū)分標準,即文學作品的表達,不僅表現為文字性的表達,也包括文字所表述的故事內容,但人物設置及其相互的關系,以及由具體事件的發(fā)生、發(fā)展和先后順序等構成的情節(jié),只有具體到一定程度,即文學作品的情節(jié)選擇、結構安排、情節(jié)推進設計反映出作者獨特的選擇、判斷、取舍,才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從而確定文學作品保護的表達是不斷進行抽象過濾的過程。二審法院認定實質性相似時,也將原告主張的情節(jié)分為“公知情節(jié)”和“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一、二審判決書高度概括了作品情節(jié)的內在邏輯,這種抽象概括的方法不僅在本案中抽絲剝繭,令人信服,在其他類似案件中也可適用,使本案判決書更具有典型意義;(4)本案一審開啟了在侵害著作權案件中引入專家輔助人的先例,使案件的審理和裁判契合行業(yè)特點和創(chuàng)作規(guī)律。
圖6-1《梅花烙》人物關系圖
圖6-2《宮鎖連城》人物關系圖
本案一審判決書從多方面論證作品成立侵權的構成要件,判決書中的詳細說理展現了法官獨到的法學思辨能力和深厚的文字功底,在娛樂作品被輿論詬病互相“借鑒”“融?!敝L濫行時,這樣一份說理細致的判決書表明了法律對原創(chuàng)者的保護。一審判決書查明的案件事實較為翔實,故二審判決書在進行論證時基本沿用一審的判決思路,最終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結果。美中不足的地方在于,相比于二審判決書,一審判決存在小論點的論證結果不夠直接果斷的問題。比如,對作品相似性進行判斷的論證部分,最后結論是“不同的作者因所處年代、人生閱歷、生活體驗、寫作風格、技巧與技法的不同,通過作品所要表達的主題思想也往往不甚相同,然而,在達到足夠相似的比對結論時,思想維度上的差異并不直接導致比對結論的減弱或相似情形的消弭”,未直接結合兩個作品的內容進行相似性判斷,雖然在判決書后文中有具體情節(jié)的對比,但也未直接結合上文“借鑒與抄襲的關系”“相似性判斷”進行說明,造成說理的銜接不夠流暢的問題;又如,判決書中對“特定情境、有限表達及公知素材的關系”說理部分,結論為“這一舉證責任應在被告”,而未就被告是否未盡舉證義務或舉證不足進行進一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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