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在民事訴訟進程中,案件進入再審或重審階段時,有關管轄異議的提出及法院移送管轄的相關問題,常引發(fā)當事人與司法實務界的關注。
那么,再審或者重審期間還能提管轄異議嗎?法院能否移送管轄?
最高院在《湖北豐景園林古建有限公司、梁寶倉等合同糾紛民事指定管轄裁定書》中明確: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再審或者重審期間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審理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的,也不得依職權再自行移送管轄。
本案中,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重審認為本案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涉案工程項目位于青海省德令哈市,故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0)陜0113民初18653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處理。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認為移送不當,遂層報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次將本案發(fā)回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重審,第二次維持一審裁定不受理梁某的反訴,均包含了已經確定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的內容。根據我國民事訴訟管轄恒定原則,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前后兩次對本案進行了實質性審理,第一次駁回了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第二次對梁某提出的反訴不予受理,故在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實際享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又將案件移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處理不當。經與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9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轄29號民事裁定:本案由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院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從報請指定管轄的情況看,本案系其他合同糾紛,豐某公司以代梁某墊付工程款為由,請求法院判令梁某償付款項。
經過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2019)陜0113民初2608號一審,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1民終6223號二審發(fā)回重審,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是本案重審的管轄法院。
在重審過程中,陜西省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以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作出(2020)陜0113民初18653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處理,適用法律錯誤。
周軍律師提醒,在再審或重審期間,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通常不被法院審查;原審法院在再審或重審期間也無權自行移送管轄,特殊情況需通過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等程序解決。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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