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前,法院是有可能會給改判實刑的,但是現(xiàn)在,改判實刑的可能性不大了,除非存在幾種特殊的情況。
這主要是因為,從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以來,新加入了一項制度,叫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根據(jù)這個制度的規(guī)定,如果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話,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就會與被告人進行量刑協(xié)商。
如果經(jīng)過協(xié)商,雙方就處罰結果達成一致,那么檢察院會給出具一個量刑建議。
結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這個量刑建議必須是明確具體的,包括明確的主刑、明確的附加刑,以及能否適用緩刑。
比如,對于故意傷害的,已經(jīng)賠償被害人損失的,檢察院會給明確出一個刑期,可能是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再比如,醉酒型的危險駕駛罪,如果酒精含量超過200毫克/100毫升的話,這個刑期有可能是拘役三個月,罰金5000元。
對于檢察院給出這個量刑建議,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是必須得采納的。
這主要是基于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法律上“應當”就是“必須”的意思。
當然,該條法律同時也規(guī)定了幾種除外的情形,這主要包括:
一是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是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的;
三是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是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是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而如果法院認為檢察院的這個量刑建議不夠恰當、想要更改的話,也是不能直接更改的。
而是必須給檢察院出一個變更量刑建議的通知,如果檢察院予以變更了,變更之后的刑期依然不當,或者檢察院拒不變更,在這兩種情況下,法院才可以予以改變。
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情況,在如下幾種情況下,法院才有可能詢問檢察院是否變更量刑建議,進而下一步有可能改判實刑:
第1種情況是被告人在檢察院認罪認罰,而到法院的時候突然翻供了,否認了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提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2種是案件存在被害人。在檢察院的時候被告人同意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但是到法院之后卻反悔了,說自己不再退賠了或者是沒有能力退賠了。
第3種是案件存在罰金,在檢察院的時候,被告人說愿意繳納,但是后來交不出來了。
第4種是在社區(qū)矯正機構做社區(qū)評估調(diào)查的時候,認為被告人的情形不適合進行社區(qū)矯正。
因為根據(jù)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要想宣告緩刑,有一條必要的條件,就是宣告緩刑對居住的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而如果社區(qū)矯正機構做出的結果是不建議宣告緩刑,那么檢察院法院一般就不會判決緩刑了。雖然法律規(guī)定檢察法院可以自行作出決定,但是實踐中檢察法院主要還會采納社區(qū)矯正機構的意見。
第5種是檢察院的量刑建議確屬不當?shù)?,比如犯罪情?jié)比較嚴重,不適合宣告緩刑的條件,這種法院也是有可能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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