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wǎng)
近日,浙江政務服務網(wǎng)公開,狀元鎮(zhèn)御史橋村清水河生態(tài)墓地 賄賂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案。
圖文無關
一
當事人價格公示牌于2010年1月1日訂立,截止案發(fā)未進行任何修訂?,F(xiàn)場公示典顯示每套雙人墓位的安葬費為1200元。
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安葬費用票據(jù):(一)2025年1月10日,No:6564288B區(qū)2排15號,喪葬費1500元;
(二)2025年1月9日,No:6564287,福祿園1排6號,喪葬費1500元;
(三)2025年1月5日,No:6564286,福祿園19排8號,喪葬費1500元;
(四)2025年1月3日,No:6564284,福祿園8排19號,喪葬費1500元;
(五)2024年12月16日,No:6564283,A區(qū)26排30號,喪葬費1500元;
(六)2024年11月27日,No:6564281,福壽園5排19號,安葬費1500元;
(七)2024年12月2日,No:6564282,福壽園1排1號,喪葬費2800元。
以上均為雙人墓位,喪葬費即安葬費。合計多收取費用3400元,計違法所得3400元。
二
當事人是一家墓園,主要從事賣墓地、修墳、下葬等服務。2020年1月開始,當事人為了謀取交易機會,以約定俗成形式與風水先生達成業(yè)務關系,約定風水先生將死者家屬介紹至當事人處購買墓地,交易成功后當事人會根據(jù)墓地成交價款的3%-5%不等支付給風水先生回扣費,回扣費從墓地價款中支出,風水先生陳述墓地風水好壞對最后交易達成有直接影響力。
經(jīng)核查,當事人通過財務人員董某云個人農(nóng)行卡(622*****330012****19)向風水先生支出回扣如下
(一)2020年8月14日,向張某仙支付1800元(備注:墓穴出售中介費福壽園12排26號);
(二)2021年2月19日,向陳某千支付1800元:
(三)2022年3月12日,向張某林支付2000元(備注:付福園8排21號穴出售中介費);
(四)2024年3月11日,向陳某千支付2000元;
(五)2020年10月11日,向姚某駒支付4400元。
通過財務人員董某云個人農(nóng)商卡(623*****399040****64)向風水先生支出回扣如下:
(一)2020年3月21日,向姜某豐支付1600元(備注:付福壽園31排3號墓穴出售中介費)
(二)2020年4月4日,向項某華支付1500元;
(三)2020年4月17日,向姜某(項某華兒媳)支付1900元(備注:墓穴出售中介費);
(四)2020年5月19日,向姚某駒支付3500元(備注:付福壽園7排1號墓穴出售中介費);
(五)2020年6月29日,向姜某妹支付3000元(備注:付福祿園19排3號穴出售中介費);
(六)2020年7月10日,向姜某豐支付3000元(備注:清水湖生態(tài)公母付穴出售中介費五對福壽):
(七)2020年12月20日,向項某春支付2800元(備注:穴出售中介費);
(八)2021年4月1日向項某華支付2900元(備注:付福祿園12排2號墓穴出售中介費):
(九)2021年4月15日,向葉某海支付2000元(備注:付福祿園12排1號墓穴出售中介費);
(十)2022年4月8日,向姜某燕支付2800元(備注:福壽園6排21號墓穴出售中介費);
(十一)2020年6月4日,向姚某駒支付5000元;截至本局查獲止,當事人通過銀行轉(zhuǎn)賬的形式獲得16筆交易,支付16筆回扣費共計42000元:
三
《清水湖生態(tài)墓地價目表》于2010年訂立,截止案發(fā)未進行任何修訂,未對后續(xù)2018年建成的祿園的墓地價格進行公示。因整個交易過程是當事人與購買者雙方在自愿下確定價格,故對其多收價款認定為0元,違法所得為0元。
當事人向?qū)浽岱战灰拙哂杏绊懥Φ娘L水先生進行賄賂,以謀取交易機會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經(jīng)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yōu)勢:(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之規(guī)定,構(gòu)成商業(yè)賄賂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未就福祿園墓地價格進行公示以及在喪葬費標價之外加價收取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jīng)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chǎn)地、規(guī)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jīng)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之規(guī)定,構(gòu)成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經(jīng)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guī)定賄賂他人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jīng)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guī)定,
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如下:對當事人商業(yè)賄賂行為,處以罰款150000元,上繳財政;對當事人未明碼標價及價外加價的行為,處以罰款1000元,上繳財政;沒收價外加價的違法所得3400元,上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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