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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羅州鎮(zhèn)人民政府)屬于特殊的民事主體,作為一級人民政府以訴訟時效進行抗辯欠妥。
我們的政府是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府,各位領導都應牢記初心和使命,時刻牢記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就本案而言,在工程驗收合格后,羅州鎮(zhèn)政府應當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以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發(fā)放,讓人們都過上安居樂業(yè)的生活,在被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情況下,即使原告未向被告提出付款要求,這也是基于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和支持,這是人民群眾善意之體現(xiàn)。
若我們的基層人民政府對欠付人民群眾的債務都用訴訟時效進行抗辯,這有悖于我們共產黨人的初心,有損政府在人民群眾心中的形象,更有可能讓政府失信于民。
我們的政府,對在紅軍長征中因條件所迫向群眾借錢借糧,因歷史原因未償還的,只要有真憑實據(jù),至今近百年仍如實認可,足見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府,是完全值得人民群眾信奈(疑應為:賴)的政府,是言而有信的政府,是無論時間怎么流逝都不會變色的政府。故羅州鎮(zhèn)人民政府主張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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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顯示,這則經典的判決文書,出自2023年的貴州省畢節(jié)市赫章縣人民法院。
該案中,貴州某鎮(zhèn)人民政府與侯某輝發(fā)生建設工程施工糾紛,被侯某輝起訴。
判決書顯示,該鎮(zhèn)政府將該地初級中學堡坎工程發(fā)包給侯某輝承建,侯某輝完工未經驗收即發(fā)生兩次坍塌,后一次坍塌后,侯某輝經鎮(zhèn)政府催告仍沒有進行修復。
此后,鎮(zhèn)政府將坍塌部分發(fā)包給案外人王某施工,王某完工后才對整體工程進行了驗收。
侯某輝表示,其自2012年至2021年每年均向羅州鎮(zhèn)政府交涉剩余工程款的支付問題。鎮(zhèn)政府則認為,侯某輝實施工程不合格,不應當支付工程款。
該案訴至貴州省畢節(jié)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判決,扣除王某施工的坍塌部分工程,鎮(zhèn)政府應支付侯某輝剩余工程款7萬5千余元。
值得一提的是,鎮(zhèn)政府在抗辯時提出,侯某輝債權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鎮(zhèn)政府稱,工程驗收后,侯某輝一直未向鎮(zhèn)政府主張支付工程款的權利。時隔七年之久,侯某輝才意識到向法院提起訴訟。已過法定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023年,鎮(zhèn)政府又申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被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再審申請。
3
民眾熱議的事: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作為一級政府,怎么就沒有了這樣的意識?
說起來,這樣的案件并不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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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溝縣公安局行政新區(qū)辦公大樓由焦作三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楊普榮系焦作三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工程項目部財務負責人。
2016年7月7日,扶溝縣公安局從老辦公區(qū)向新辦公大樓搬遷。因工程款糾紛,楊普榮于該日上午9時許將被告新辦公大樓一樓配電房電源關住,用鎖梯專用鑰匙將電梯處于鎖梯狀態(tài),又用兩輛轎車將辦公大樓前后門堵住。
扶溝縣公安局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阻告不聽,該日上午11點20分,工作人員向扶溝縣城郊鄉(xiāng)派出所報警。該派出所民警出警后,于當日下午12點40分許,將堵門的兩輛轎車拖走,搬遷工作得以進行。
2016年7月7日,扶溝縣公安局作出扶公(城)行罰決字〔2016〕3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楊普榮行政拘留7日。
作出扶公(城)行罰決字〔2016〕32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后,于2016年7月7日對楊普榮執(zhí)行行政拘留5日,余下2日作出扶公(城)緩拘決字〔2016〕49號暫緩執(zhí)行行政拘留決定書,暫緩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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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看,這樣的案情該處罰嗎?
西華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7)豫1622行初3號行政判決認為:原告楊普榮阻礙被告扶溝縣公安局搬遷的行為擾亂了該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情節(jié)較重,應依法受到治安處罰。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豫16行終66號判決認為:上訴人采取用車堵門、切斷電源、鎖住電梯等方法,制止公安局搬遷,超出了民事糾紛的范疇,應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擾亂了公安局的辦公秩序,公安局對其進行處罰符合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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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再106號再審認為:
本案中,焦作三建承建了扶溝縣公安局新辦公大樓的建設施工項目,工程完工后,雙方存在工程款結算爭議,工程款未支付完畢,且尚未驗收合格,不具備交付使用的條件。
楊普榮作為該項目負責人向扶溝縣公安局主張欠付的工程款未果并發(fā)生爭議,在此情景下,雙方應當依法通過平等協(xié)商或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解決,避免矛盾的激化而妥善處理。
在爭議未解決之前,建設項目不具有交付的條件下,對扶溝縣公安局實施搬遷和使用的行為,楊普榮進行阻止具有一定的正當事由與合理性。
扶溝縣公安局向新辦公樓搬遷時的狀態(tài)屬于非辦公狀態(tài)和非執(zhí)行公務狀態(tài)。搬遷過程中,扶溝縣公安局實施的是將辦公家具及物品搬運到新辦公樓,該辦公樓辦公設施尚未具備齊全,扶溝縣公安局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搬遷當天新辦公樓已經啟用對外辦公,或其已在新辦公樓開始進行公務活動,應認定扶溝縣公安局當時不屬于辦公和執(zhí)行公務的狀態(tài),故楊普榮阻止扶溝縣公安局搬運家具及物品的行為不構成擾亂行政機關辦公秩序的法定要件。
扶溝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楊普榮違法情節(jié)為“一般”,但適用的法律條款是違法情節(jié)“較重”的情形,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違法情節(jié)和使用的條款在文字表現(xiàn)和字面內容上明顯不屬于同一概念。扶溝縣公安局辯稱根據(jù)其內部解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中的“較重”在處罰決定書上書規(guī)范為“一般”,該書寫形式不影響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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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豫行再106號的判決說理,就這樣的一個簡單的,一審法院、二審法院法官到底是水平不夠還是沒有了良知?
就這樣一個案件歷時3年才最終取得成功,我們應當知道貴州省畢節(jié)市赫章縣人民法院的這份判決為何一紙風行了吧?
2025年8月24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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