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如需幫助可關注,私信必復。
自認指在訴訟進程中,一方當事人清晰陳述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針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明確表示認可的行為 。
如果當事人二審主張與一審自認矛盾的,能否推翻前期自認?
最高院在《楊雪平、海南聯(lián)合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當事人在訴訟中作出的對己不利陳述,受 “禁反言” 原則約束,在無充分證據(jù)推翻時,應予認定。
本案爭議焦點是:當事人主張的欠款數(shù)額與前期自認矛盾,能否推翻前期自認?
本案中,楊雪平一審訴求聯(lián)合建工公司、玖基公司等連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87972元及利息,主要依據(jù)聯(lián)合建工公司對玖基公司的轉款記錄;二審中楊雪平變更拖欠工程款計算方式為工程款總額1800余萬元-已付258余萬元-玖基公司支付500余萬元=拖欠工程款1000余萬元,并在此范圍內(nèi)主張1587972元,保留另案主張其余部分拖欠工程款的權利。
由于楊雪平在一審庭審中已經(jīng)自認已收到案涉工程款1200余萬元,其中玖基公司支付500余萬元,其余款項由聯(lián)合建工公司支付,收到的款項中包含其墊付的工程備用金、履約保證金和招投標保證金。故楊雪平在二審中關于拖欠工程款的計算方式及計算的尚欠工程款數(shù)額與一審的自認明顯矛盾。
對此,楊雪平解釋稱,一審庭審時因匆忙計算導致錯誤,關于其已收到1200余萬元工程款并非事實,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佐證,其解釋也不合常理,更有違誠信。
楊雪平在訴訟過程中作出的對己不利的陳述,應受“禁反言”原則的約束,在沒有充分證據(jù)予以推翻的情況下,應予認定。
鑒于案涉工程的施工、款項支付等情況相對比較混亂,楊雪平關于已收及欠付工程款的陳述前后不一,其提供的證據(jù)也難以證明其主張,一、二審判決基于在案證據(jù)材料認定楊雪平主張欠付案涉工程款1587972元及利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并無不當。
若楊雪平有新的證據(jù)足以證明聯(lián)合建工公司或者玖基公司存在應向其支付工程款的情形以及工程款具體數(shù)額,可另行主張。
周軍律師提醒,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在二審中主張與一審自認矛盾時,受“禁反言”原則約束,不能推翻前期自認。但如果有新證據(jù)能夠證明一審自認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存在被欺詐等情形的,法院經(jīng)審查認定后,也可允許當事人推翻一審自認,對案件事實重新進行認定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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