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巖
日常生活中,常常會出現(xiàn)租賃合同到期后,租客與房東未續(xù)簽新合同,但租客繼續(xù)租住并按時交租,房東正常收租的情況。而租客打算退租時,遇到房東拒絕退還押金的情況,該如何處理?押金是否應該退還?近日,長春市綠園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租賃合同糾紛案。
2022年6月20日,租客梁某與房東薛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一年,月租金1400元,交租方式為半年付,押金1400元。合同到期后,雙方并未簽訂新的租賃合同,但梁某繼續(xù)租用該房屋,期間房租均按時繳納。2024年9月15日,梁某通知薛某不再繼續(xù)租用房屋,并通知其驗收房屋并返還押金。然而,薛某遲遲不予退還,梁某遂將其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薛某退還租房押金1400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該《租賃合同》到期后,梁某繼續(xù)承租房屋,薛某繼續(xù)收取租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雙方之間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已轉為不定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的規(guī)定,原告梁某租金支付至2024年9月20日,而其于2024年9月15日通知被告不再繼續(xù)租用房屋并解除租賃合同,應視為原告在合理期限之前履行了通知義務。合同解除后,被告應當返還押金。
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薛某返還原告梁某押金1400元。
初審:劉巖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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