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網上有大量的自媒體博主,告知勞動者維權的技巧方法,當公司給不到理想的補償金時,可以用社保舉報、稅務舉報跟公司談條件,達成自己的要求。
這類普法博主,應該至少沒有在公司的HR部門工作過,對公司遇到此類事情的處理方式完全不了解。
換位思考,如果一位勞動者說要舉報就可以達成目的,公司以后大抵是干不下去的。
首先,絕大部分公司最擔心的其實是事件形成群體效應,員工們紛紛效仿。
第二,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個人,最討厭被人威脅,即使當時被迫答應條件,肯定也想著后面能夠找回來。
有的甚至還會挖好坑,等著你往里跳。
02
我個人是非常不建議勞動者用舉報社保來跟公司談條件的,主要基于以下四個原因:
第一,公司非常清楚,不論簽訂了什么協(xié)議,即使答應你的條件給錢。你完全可以左手簽完字拿完錢,右腳走進人社局投訴補繳,公司到時還得補繳,一分錢不少。既然給錢從根上解決不了問題,為什么要給錢?
第二,公司最重要的是立標桿。如果你拿到了錢,公司擔心其他員工會照葫蘆畫瓢,形成群體效應,都來這么干。這是絕對不允許發(fā)生的。
第三,社保補繳確實會導致公司需要承擔較多的成本,其中還有社保補繳滯納金,年計息可高達18.25%,但是勞動者也需要承擔個人部分。個人部分是勞動者需要真金白錢掏出來的,這部分大概是應交社保的10%,也是一筆不小的支出。
第四,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部分用人單位可能會挖好坑,等著你往里跳。
勞動者稍有操作不慎,維權很可能變成敲詐勒索,就變成刑事了,到時勞動者不但拿不到錢,還得進去吃牢飯。
從相關判例看,如果勞動者在行使這一權利的過程中,以“不給錢就舉報”或“給錢就不舉報”作為要挾手段,向用人單位索要遠超出其合法權益范圍的巨額財物,那么其行為性質就可能從合法維權轉變?yōu)樾淌路缸镆饬x上的“敲詐勒索”。
以下是正當維權和敲詐勒索的區(qū)別。
03
看兩個案例。
一、王某華敲詐勒索案
案情摘要:王某華原系深圳市某電子公司員工,2015 年離職后發(fā)現公司未為其繳納社保,遂向社保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隨后,王某華以“不再舉報”為條件,向公司索要20萬元“封口費”。經多次協(xié)商,雙方最終約定支付10 萬元。2016 年 5 月 24 日,王某華在公司辦公室收取10萬元現金時被警方當場抓獲。
判決結果:王某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二、岳某敲詐勒索案
案情摘要:岳某從北京某餐館離職后,以舉報社保、加班費等問題為由,多次向餐館施壓。2018 年雙方曾達成協(xié)議,餐館支付 6 萬元作為補償。但岳某在 2019 年至 2021 年間,再次以舉報相要挾,迫使餐館支付 3 萬元 “撤訴費”,并試圖索要 5 萬元。最終,餐館老板報警,岳某在收取 5 萬元時被抓獲。
判決結果: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退賠餐館經濟損失 3 萬元。
以上判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未檢索到對應案號,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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