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件,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華某、黃某某一年一個月至一年十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基本案情
上游販賣: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從重慶市夏某(另案處理)處以每顆人民幣150元左右的價格購買鹽酸羥考酮緩釋片(40mg規(guī)格),后賣給華某、黃某某吸食。
下游販賣:被告人華某、黃某某為以販養(yǎng)吸,二人分工協(xié)作,由黃某某負責出資、華某負責送毒品,從陸某某、陳某某處購買羥考酮后,加價賣給吸毒人員作為吸食。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某、陳某某、華某、黃某某販賣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精神類藥品鹽酸羥考酮緩釋片并從中牟利,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鹽酸羥考酮緩釋片系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麻醉藥品,因具有成癮性,屬于刑法意義上的毒品。本案為典型的“管制藥品濫用型”毒品犯罪,凸顯出毒品犯罪的隱蔽性與危害性,為社會公眾敲響警鐘。法律對毒品犯罪始終保持“零容忍”態(tài)度,無論涉案數(shù)量多少,必將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jīng)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來源:平安貴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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