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號: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侵害商標權糾紛
裁判要旨
在對立體商標進行近似性判定時,應當重點比對三維標志本身,并對立體商標進行整體比較。如被訴侵權標識與涉案立體商標在造型、設計風格、文字排列方式、圖案位置、底色、文字和圖案顏色等方面基本一致,可以認定兩者整體形狀構成近似。
基本案情
甲公司訴稱:2018年,甲公司公證購買了被控侵權產品,并通過各種途徑告知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等停止侵權行為。乙公司等在明知侵權且承諾停止銷售并召回的情況下,仍然持續(xù)通過線下門店、美酒招商網等大型線上酒類招商平臺對被控侵權產品進行銷售、宣傳招商。乙公司等明知被控侵權產品侵犯甲公司商標專用權,為實現非法利益,持續(xù)多年生產、宣傳、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屬于典型的惡意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給甲公司造成了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乙公司等具有經營上的關聯關系,分處于不同經營環(huán)節(jié),分工合作,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就上述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62萬余元。
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共同辯稱:1.本案所涉的侵權產品只生產過一批,現在已經沒有生產銷售及宣傳。2.本案所涉酒銷售過程中均不會拆開外包裝進行銷售,且與甲公司生產的酒有明顯區(qū)別,不會導致混淆。
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30萬元。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爭議焦點
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法院觀點
構成商標侵權的基本行為必須是將該標識作為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商標來使用,即必須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案涉立體商標的外部表現形狀是上小下大水滴狀的大紅色瓶形,本身是商品容器的立體形狀;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也是上小下大水滴狀的大紅色瓶形,但由于該產品容器與酒本身難以分離,市場上通常是將酒裝入容器內,并在容器上貼附文字商標等標簽。故盡管被控侵權產品使用上小下大水滴狀的大紅色瓶形是為了裝酒,但由于上小下大水滴狀的大紅色瓶形屬于非常用包裝,其獨特的形狀具有顯著特征,消費者逐漸會將該產品外形與特定廠家生產的產品聯系起來,故該形狀已經起到區(qū)別、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
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立體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系同一種商品。案涉立體商標的整體立體形狀非常獨特,具有顯著特征,屬于組合商標中三維標志顯著的情形,因此在判斷被訴侵權標識與案涉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時,應當重點比對案涉商標的三維標志本身。與案涉立體商標相比,雖然被控侵權產品使用的包裝瓶與涉案立體商標在圖案、瓶身文字等存在差異,但上述差別相對于上小下大水滴狀的大紅色瓶形的形狀來說,均屬于較細微的差別,故被控侵權產品的包裝瓶與案涉立體商標在造型、設計風格、文字排列方式、圖案位置、底色、文字和圖案顏色等相比,整體形狀構成近似。在商標近似的情況下,考慮案涉立體商標的商譽以及在白酒領域的品牌美譽度,被控侵權產品極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
案例評析
在當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體商標作為企業(yè)品牌形象的核心元素,其保護與維權日益重要。這起案件不僅彰顯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立場,更為企業(yè)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在此,我們建議企業(yè):
1、企業(yè)應強化立體商標的注冊與維護。立體元素(如獨特瓶形、包裝設計)必須盡早申請商標注冊,覆蓋核心產品類別。注冊時,應詳細描述三維特征,并通過持續(xù)使用(如長期推廣)提升顯著性。同時,定期監(jiān)控市場,借助專業(yè)工具進行商標搜索,確保新設計不侵犯他人在先權利。
2、設計產品時,務必規(guī)避近似風險。立體商標的“整體比較”標準意味著,即使改變文字或圖案,若三維形狀相似度高,仍可能構成侵權。企業(yè)應優(yōu)先原創(chuàng)設計,避免模仿知名品牌的標志性元素。在設計階段,咨詢知識產權律師進行風險評估,尤其針對高知名度領域(如白酒、奢侈品)。若企業(yè)開發(fā)差異化的包裝(如改變瓶身比例或顏色基調),可降低風險。
3、積極應對潛在糾紛,最大化維權效果。在維權方應綜合主張停止侵權、賠償及消除影響。賠償額計算時,需準備充分證據證明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若難以舉證,可依賴法院的酌情因素(如商標影響力和侵權規(guī)模)。同時,利用媒體聲明消除負面影響,保護品牌聲譽。長遠看,企業(yè)應投資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員工遵守商標法,以防范于未然。
通過立體商標近似性的整體判定標準,法院重申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價值。企業(yè)當以此為鑒,將商標保護融入戰(zhàn)略核心:注冊要全、監(jiān)控要勤、設計要新、應對要智。唯有主動構建防護體系,才能在商業(y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讓創(chuàng)新之酒香真正溢滿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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