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老戴系再婚,在財產方面約定實行“分產制”。一年前,老戴立遺囑安排后事,請來陳某和陶某做見證人。在老戴口述和陳某電腦輸入內容過程中,陶某因有急事中途離開半個小時。遺囑打印出來,老戴和陳某簽字捺印后,陶某才回來,然后在遺囑上簽名捺印。這些情況有當時在場的兩位鄰居證明。老戴在遺囑中將他的財產都給了他與前妻所生之子小戴。上個月,老戴去世后,小戴說按照其父親的遺囑,父親的全部遺產均由他繼承。請問,這份剝奪了我繼承權的打印遺囑有效嗎?
專家解答
這涉及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遺囑中能否“剝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guī)定,自然人可以依照該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根據上述規(guī)定,雖然你也是老戴的法定繼承人,但老戴通過立遺囑將自己的遺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之一的兒子小戴繼承,是可以的。在該份遺囑有效的情況下,你無權要求繼承老戴的遺產。當然,如果你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遺產處理時,應當為你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部分由小戴繼承。
二是該份遺囑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136條規(guī)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睋?,打印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之一,是至少有兩個見證人在場見證。所謂見證,就是親眼目睹,對遺囑的真實性進行證明。這里的“在場”,要求見證時間上的同步性和見證空間即地點上的同一性。通俗地說,兩個見證人應全程參與訂立遺囑的過程,見證遺囑的全套制作程序。
雖然該遺囑上有見證人陳某和陶某的簽名捺印,但陶某并未全程見證該打印遺囑的制作和形成過程,無法證明遺囑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因此,陶某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遺囑見證人,該遺囑不符合打印遺囑的形式要件,應當認定無效遺囑。
在該打印遺囑被認定為無效后,老戴的遺產應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在無其他特殊情形下,應當由你和小戴各繼承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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