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上海廣播電視臺報道,新能源車主顧女士一次充電支付了546.85元,其中充電費108.45元,還有一筆438.4元的支出是超時占用費,這筆費用是因為她充電結束后占用車位94分鐘而產(chǎn)生的。顧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超時占用費438.4元。法院一審駁回了顧女士的全部訴請,二審維持原判。
超時94分鐘,充電站收取438.4元的做法是否合理?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
案情回顧
被收438.4元超時占用費
女子起訴車企被法院駁回
據(jù)上海廣播電視臺報道,顧女士一共支付了546.85元,其中充電費108.45元,還有一筆438.4元的支出是超時占用費,這筆費用是因為她充電結束后占用車位94分鐘而產(chǎn)生的。
顧女士認為這筆費用不合理。與新能源車企協(xié)商無果,顧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超時占用費438.4元。
顧女士認為充電站存在通知缺位的情況,而且費率較高,圖為其支持費用
法院一審駁回了顧女士的全部訴請。顧女士不服,提起上訴。
上海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超時占用費是對車主超時占用充電車位的違約行為所收取的款項,具有違約金性質(zhì),對主觀過錯明顯的違約方適當體現(xiàn)懲罰性,不為法律所禁止。新能源車企設置超時占用費的初衷是促使車主及時挪車,提高充電站的利用率和用戶體驗,在充分告知、提示的情況下,合理使用懲罰性違約金,并無不當;此前車企已為顧女士免除過一次超時占用費,但顧女士又有多次超時占用的行為,且支付過超時占用費,可見顧女士知曉并接受超時占用費條款,當天她本可以提前駛離,卻長時間占用充電設備,存在明顯過錯。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樊蕾表示,法院尊重企業(yè)的自治管理行為。法院審查發(fā)現(xiàn),這家企業(yè)確實通過官網(wǎng)、手機應用程序、手機短信等多種方式,進行了充分告知和提示。在上訴人占用充電樁期間,周圍兩個充電樁分別有4輛車依次充電,從這樣的繁忙度來看,案涉企業(yè)的充電樁用戶需求量還是比較大的。
法院認為,涉案超時占用費不存在過高情形,無需進行調(diào)整。最終,上海一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樊蕾受訪
收取“超時費”
有助于保障更多車主充電權益
但需履行告知義務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新能源充電站收取超時費的行為是否合理,需要綜合多方面因素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一方面,收取超時費可以促使車主在充電完成后及時挪車,提高充電樁的利用率,緩解充電樁供需不平衡的問題,尤其是在充電樁使用需求大的情況下,這有助于保障更多車主的充電權益。另一方面,充電站在運營過程中存在建設成本、維護成本等,適當收取超時費可以彌補部分成本。
但是現(xiàn)實中,部分充電站的超時費標準過高,可能會加重車主負擔,且一些充電站在告知提示方面可能存在不足,導致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產(chǎn)生高額費用。若是如此,翻倍收取超時費則不合理。
“超時費”尚無統(tǒng)一收費標準
費用是否過高
要看充電樁正常使用所得經(jīng)濟效益
北京市中聞(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譚敏濤認為,新能源充電站收取超時費的行為在一定條件下是合理的。
首先,超時費具有違約金性質(zhì)且車企已充分履行了告知義務。其次,顧女士存在多次超時占用行為且過錯明顯。再次,法院尊重企業(yè)自治管理行為,涉案車企的充電樁用戶需求量較大,顧女士超時占用充電樁的行為影響了其他車主的使用,也影響了車企的經(jīng)濟效益。涉案超時占用費是否存在過高情形,這要和車企充電樁被正常使用所得的經(jīng)濟效益相對比。法院認為無需進行調(diào)整,因此尊重企業(yè)的自治管理行為,駁回了顧女士的訴求。
圖為汽車充電站 資料圖/圖據(jù)IC photo
最后,收費標準未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對充電樁的超時占位費收取制定普遍法規(guī)或收費標準,該費用的收取主要依據(jù)車主與充電樁運營商之間簽訂的服務協(xié)議。雖然,車企難免會存在私自提高超時占用費的情形,但充電樁價格以及超時占用費本身是市場調(diào)節(jié)價,在車企已盡到明確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其收費標準目前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
紅星新聞記者 王語琤
編輯 鄧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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