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有可能真的有人已經(jīng)經(jīng)歷過這個類似的事情了,而且極個別人已經(jīng)享受過抗拒從嚴的紅利了,但是,這個事情并不一定是真實的,而且不是長久的。
從證據(jù)規(guī)則的角度,有可能有個別人員賺到了便宜,沒有受到其應得的處罰,但是絕大多數(shù)情況下來說,還是屬于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很少有漏網(wǎng)之魚的。
接下來,我們就說一說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以及實務中的相關做法。
1.不要妄想蒙混過關。
一旦涉嫌犯罪,尤其是擺在明面上的、大馬路邊的犯罪,比如故意傷害、危險駕駛等,并沒有任何抗拒的理由,也不可能蒙混過關。畢竟現(xiàn)在各種高科技的設備非常的完善,城市中布滿了各種攝像頭,想要逃避、不承認是自己做的,這個真的是難上加難。
比如,開車肇事了,司機是酒后駕駛,但是乘客是沒有喝酒的,所以有些人就試圖采取頂包的方式逃避處罰。
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簡單,一方面可以調取沿途的各個攝像頭,在現(xiàn)在高清攝像頭的情況下,開車的人是誰基本上拍的非常清楚。另一方面,還可以做一些痕跡的檢驗,在駕駛席的座椅上、方向盤上都有可能留下毛發(fā)、指紋等等的痕跡。
這種情況下,一旦查實頂包的人,還有可能涉嫌包庇犯罪,所以完全得不償失。
2.與此同時,即便自己沒有任何的供述,零口供也是可以定位的。只要其他的證據(jù)相互佐證,能夠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就可以了。
在司法實踐中也有很多案例,多少人死扛著就是不吐口,但是通過其他的各種證據(jù),足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了的話,那一樣也是可以判刑的,并不是非得需要被告人的供述。
比如,剛才我們舉的例子就是。通過監(jiān)控錄像和痕跡的檢驗,足已確定肇事司機到底是誰。
3.因此,如果真的涉嫌犯罪了,坦白、自首才是最好的出路,畢竟還是有很多量刑的“優(yōu)惠”的。
如果在犯罪以后完全主動的去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根據(jù)刑法第67條的規(guī)定,是完全可以從輕甚至減輕處罰的,而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還可以免除處罰。
減輕處罰就好很多了,比如本來應該判處3~10年有期徒刑的,減輕處罰就可以判到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那么適用緩刑就沒有什么問題了。
結合兩高《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對于自首的,最多可以減少刑期的40%以下。
4.實踐中還有一種比較常見的做法,就是公安機關打電話,讓嫌疑人去的情況。這個時候一定要配合,因為雖然沒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但是司法實務中已經(jīng)達成一個一致意見,就是電話傳話到案之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以自首論。
而如果人是完全被公安機關抓獲的,那么自首是肯定是構不成了。如果這時候能夠如實陳述自己罪行的話,那就可以構成坦白了。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是一個非常大的紅利。
因為根據(jù)兩高《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對認罪認罰的,最多可以減少刑期的30%。這與自首相比,除了不能減輕處罰以外,已經(jīng)是一個非常大的優(yōu)惠政策了。
所以說不要輕信網(wǎng)上說那些流言,一旦犯罪了,主動投案、主動坦白,才是正經(jīng)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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