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chuàng)】文/汐溟
案情
2021年3月甲乙簽訂演出合同,約定乙參加甲舉辦的音樂節(jié)并演唱歌曲,演出定于5月2日。違約條款約定:“如因疫情原因取消演出,雙方應就延期事宜友好協(xié)商并盡最大可能安排該活動延期舉行;如雙方無法就延期舉辦之日期達成協(xié)議,因此而不得不取消該活動,雙方不屬于違約,雙方均不需承擔任何責任?!焙灱s后,甲向乙支付演出費,因疫情原因政府發(fā)布取消演出的決定,此后四年,甲乙多次協(xié)商均未能達成一致。
爭議
甲通知乙解除合同,要求乙退還演出費。乙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退還演出費,理由是其不構成違約,已收演出費不予退還。
問題
乙的抗辯主張能否成立?
評析
雙方約定,如雙方無法就延期舉辦之日期達成協(xié)議,因而不得不取消演出活動,雙方不屬于違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演出因疫情原因而取消,且此后四年經協(xié)商均未能恢復,事實上已無法履行,任何一方均有權終止合同。合同因此而解除的,雙方均不構成違約,也不需因此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的爭議之處在于,乙主張若退還已收的演出費,等于承擔了違約責任,與合同約定相悖。
對此,本文認為,首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币虼?,法定的違約責任主要包含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三種類型,退還款項不屬于前述任何一種方式,故而,不屬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其次,違約責任是因未履行給付義務而產生的二次給付義務,該二次給付義務具有不利性,系對于違約方的懲罰措施。該案中,乙收到的演出費本為甲給付,乙將其退還給甲,嚴格意義上講,乙將本不為其所有的款項作退還處理,并未取得不利后果,前述處理方式并無對乙的懲罰性。
最后,雙方約定出現(xiàn)約定情形,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處理結果應與前述約定一致,即確保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的結果。若乙的主張成立,其可以不退還演出費,則相應的甲將失去演出費,但乙未參加演出,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甲未取得合同目的,甚至未取得任何權益,該情形下,實際是甲在承擔違約責任,獨自承擔了不利結果。與甲相對應,乙沒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卻實現(xiàn)合同目的,該種處理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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