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無小事
責任大于天
私自運輸、銷售液化石油氣
案情回顧
2022年5月至2024年9月期間,被告人溫某在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yè)資格證以及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情況下,多次駕駛裝運空液化氣罐的輕型廂式貨車。
溫某從興國縣某小區(qū)出發(fā),前往泰和縣某燃氣有限公司、寧都縣某液化氣站、于都縣某液化氣站購買液化石油氣,并獨自駕駛裝運了罐裝液化石油氣的貨車原路返回興國縣。經查,溫某在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將罐裝液化石油氣分別銷售給他人,銷售金額255543元,非法獲利51243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溫某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從事液化石油氣運輸、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作業(yè),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構成危險作業(yè)罪。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溫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其違法所得5124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危險作業(yè)罪】在生產、作業(yè)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jiān)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yè)、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zhí)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yè)活動的。
在安全生產領域
即使未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
只要行為人的行為
使安全生產作業(yè)處于危險狀態(tài)時
就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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