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
談戀愛
難免會涉及一些經濟往來
送送禮物、吃喝旅游、還有一些節(jié)日紅包
畢竟喜歡一個人
就是忍不住想對對方好
最后如果能在一起
當然是皆大歡喜的局面
然而,要是分手了
這些錢還能要回來嗎?
近日
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一紙判決書
引發(fā)關注
據(jù)了解,25歲男子小邵與女子小李2022年通過網絡游戲相識,2024年初小李與前男友分手后,小邵開始追求她。小邵稱,小李未明確拒絕但要求小邵花錢證明誠意。
2024年8月5日,小邵主動為小李報銷1440元機票,希望確定關系。七夕前夕,兩人同往深圳水貝,小邵花費20692元購買金手鐲贈予小李,贈送前明確表示“以結婚為目的購買”。
一周后小邵見了小李家長,但兩人感情不順、爭吵不斷。11月,小邵又購買1088.62元黃金戒指作為訂婚戒指送給小李,希望推進結婚進程。
最終兩人戀愛關系僅維持不到八個月。分手后小邵要求小李返還機票、金鐲及戒指等共計23220.62元,稱其“收禮不結婚屬感情誘導”。
廣東省龍門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對于金額較大的金手鐲,雙方確認金手鐲為定情信物,并未在成立贈與合同當時表示或確認系以結婚為條件。小邵送禮系自愿為促進感情作出的贈與,金額未明顯超出正常交往開支,且難以認定附有條件,故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 報道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整合:南都官微運營部(編輯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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