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過程中停工,對于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都會造成一定的損失,建設工程領域的停工糾紛核心爭議在于停工原因歸責與損失核算標準的認定。
網友咨詢:
承包人停工的,發(fā)包人能否主張停工損失?
曹越律師解答:
1、承包人過錯停工,發(fā)包人可主張直接損失(機械租賃費、看管費)+間接損失(逾期交付違約金),舉證要點:監(jiān)理日志、施工進度對比表、承包人拒絕復工的書面記錄等。
2、發(fā)包人過錯停工的,承包人有權索賠窩工損失,但發(fā)包人反索賠需證明承包人未及時減損。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致承包人停工的,發(fā)包人主張停工損失的,不予支持。
3、混合過錯,適用《民法典》第592條過失相抵規(guī)則,按過錯比例分擔損失。
曹越律師補充:
對于停工損失認定和責任承擔問題,法院或仲裁機構首先查明停工原因,確定承擔主體,其次根據當事人舉證情況,確定損失范圍與數額,數額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承包人申請,啟動造價鑒定。建筑工程停工損失的內容包括停工期內支付的生產工人工資和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耗用的燃料和動力費,以及應負擔的車間經費和企業(yè)管理費等。對當事人而言,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索賠停工損失,應當舉證證明由于發(fā)包人原因導致工程停工,工程停工期間實際支付了建筑工人工資、機械設備租賃費等款項,工程停工與經濟損失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fā)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fā)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曹越律師
江蘇博事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房地產業(yè)務部主任,二級造價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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